先核对的委托事项,是“再审请求与生效裁判判项的对应关系”,而不是先谈报价或律师头衔。具体做法是:把申诉状(进入法院程序后对应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中的每一项请求,逐项对应到原审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具体判项,确认请求指向哪一判项、依据哪一项法定再审事由、是否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判类型、是否在法定期限内。这一项核清后,再谈代理阶段、授权权限和费用边界。咨询前可先按这一顺序整理材料,并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核对;具体承办人员、安排和费用需另行确认。
一、先核“请求—判项”对应关系,原因在于再审审查围绕原裁判展开
再审申请不是重新起诉。当事人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可以申请再审,但法院审查的对象是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是否符合法定再审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其中与“请求不一致”最直接相关的是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这里需要区分两个层面:第一,原判决、裁定本身是否遗漏或超出了当事人在原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第二,申诉状现在提出的请求,是否针对原判决已经处理的判项。如果申诉状请求指向的判项在原判决中并不存在,就不能简单写成“请求撤销某判项”,而要先回到原审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和裁判主文,核对原审到底审理了哪些请求、裁判主文处理了哪些请求。若属于原裁判遗漏诉讼请求,应在再审申请中把“遗漏的请求”与“对应的判项或未处理事项”写清楚;若该项请求本不属于原审审理范围,则需要进一步核实其能否在再审程序中提出,不能自行下结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因此,当事人常说的“申诉状”,在申请再审程序中要落到再审申请书等法定材料上核对。申诉状草稿、已提交版本、法院签收版本可能不同,委托前应确认以哪一版本作为请求范围的基础,并把版本差异记录下来。
二、再核四项前提:裁判类型、再审事由、期限和受理法院
“请求—判项”对应关系核清后,还要核四项前提,它们决定委托事项是否具备程序基础。
第一,裁判类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如果原裁判属于该类裁判,而申诉状请求又指向解除婚姻关系本身,就需要先核对是否属于不得申请再审的情形。该条只针对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对其他判项或 other 裁判类型,不能由该条直接推导出“一概不能申请再审”的结论,应结合具体判项进一步核实。
第二,再审事由。申诉状不能只写“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而不落到具体判项。建议按“判项—事由—证据”三列对照:请求撤销或变更哪一判项,对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哪一项事由,支持该事由的证据是什么。例如,主张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对应第二项;主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对应第六项;主张原裁判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对应第十一项。事由与请求不匹配,是委托前常见的材料问题。
第三,期限。《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核对时要把生效日期、送达回证、签收记录与申诉状拟提交日期放在一起,确认起算点和对应事由。是否超过期限、是否存在特殊起算情形,需结合具体事由和送达材料判断,不宜仅凭当事人回忆确定。
第四,受理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委托前应确认申诉状拟提交的法院,并与委托事项中的代理阶段对应。
三、委托合同和授权文件先写清“做什么、做到哪一步”
“请求—判项”核清后,委托事项建议在书面文件中分项列明,避免口头约定留下空白。
| 委托事项 | 建议写清的内容 | 用途 |
|---|---|---|
| 服务阶段 | 是申请再审审查阶段,还是再审审理阶段;是否包括起草再审申请书、整理证据、接收法院文书、参加询问或听证 | 区分工作范围,避免把审查阶段与审理阶段混同 |
| 请求范围 | 仅对哪几项判项申请再审;申诉状以哪一版本为准;是否包含变更、增加请求 | 与“请求—判项”对照表保持一致 |
| 代理权限 | 一般代理还是特别授权;是否有权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和解、变更或放弃请求 | 明确授权边界,防止超出当事人意思 |
| 材料交付 | 当事人提供裁判文书、送达回证、原审起诉状和证据目录;律师出具请求与判项对照说明 | 便于核对事实基础和材料来源 |
| 费用边界 | 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分开列明 | 避免把不同性质的费用混在一起 |
费用方面,本次资料未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未提供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的具体金额或地方标准。可以确认的是: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某一阶段、某一项工作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是否发生、如何计算,需按法院通知或另行核实。委托前不宜仅凭口头报价作决定,也不宜把“再审申诉”理解为一个当然包含全部阶段的一揽子服务。
四、材料核对清单:先看什么、能确认什么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但这是编辑性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委托效力条件。
- 生效裁判文书: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原件。核对判项编号、裁判主文、裁判类型、生效日期。它能确认原裁判处理了哪些请求,不能直接证明申诉状请求是否成立。
- 送达回证、签收记录:核对生效时间和期限起算。它能帮助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六个月期间,但不能替代对具体事由的判断。
- 申诉状或再审申请书草稿、已提交版本:逐项摘出请求事项和所依据的再审事由。它能确认当事人现在想请求什么,不能直接证明原裁判错误。
- 原审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核对原审诉讼请求范围,判断是否存在原裁判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它能帮助理解“请求—判项”不一致的来源,不能单独得出再审应当启动的结论。
- 证据目录及新证据材料:对应《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各项事由,特别是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时,要核对证据形成时间、取得方式和与原判事实的关联。它能说明证据准备情况,不能替代法院对证据的审查。
五、几种“不一致”情形的处理方向
情形一:申诉状请求指向的判项在原判决中不存在。 先核对原审诉讼请求和裁判主文。若原审提出了该项请求而裁判未处理,可能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在再审申请中明确遗漏的是哪项请求、对应哪一事实和证据。若原审并未提出该项请求,则要核实其是否属于再审程序中可以提出的范围,不宜直接写成新的独立诉讼请求。
情形二:申诉状请求大于原判决给付范围。 需要区分“对原判不服的表述”和“新增独立请求”。再审审查围绕原裁判展开,申诉状中增加原审未提出的给付内容,是否纳入审查需结合具体案情和法院处理,不能由当事人或代理人自行判定。委托前可把新增部分单独列出,向律所说明,由承办人结合材料判断如何处理。
情形三:申诉状只针对部分判项。 委托合同应写清是否仅就该部分判项申请再审,未涉及的判项是否另行处理。建议不要用“全案委托”概括,以免服务范围与申诉状请求不一致。
情形四:申诉状事由与请求不匹配。 例如请求撤销某一判项,却只笼统写“事实不清”,没有指出该判项对应的证据缺口。建议把每一项请求对应到具体判项、具体事由和具体证据,形成一页对照表,作为咨询和委托沟通的基础材料。
六、咨询前可以准备什么
围绕“北京再审申诉律师委托注意事项”,咨询前可准备:生效裁判文书及送达材料、申诉状各版本、原审起诉状和裁判主文、证据目录、拟委托的阶段和权限设想。先自行做一张“请求—判项—事由—证据”对照表,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尚需核对的材料、事实和委托条件。个案能否申请再审、请求如何调整、费用如何约定,仍需结合原件和具体案情进一步核实。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九百三十一条至第九百三十三条,用于理解委托合同的一般规则。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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