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衡水武强县提起离婚诉讼,起诉状中关于“感情破裂”的内容,需要写成能够被一份份证据逐项印证的具体事实,避免停留在“感情不和”“无法共同生活”“已彻底破裂”这类结论性表述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条件是“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该条同时列举了若干可以直接对应的事实类型。因此,起诉状的通常写法是:先确定本案拟主张的具体事由,再按“事实要素—证据名称—证明对象”的顺序一一对应,让法官能够看出哪一项主张由哪一份材料支撑。起诉前如需梳理事实与证据的对应关系、核对起诉状结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材料准备与文书表述进行沟通。
一、先确定拟主张的法定事由,再落到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原文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定对起诉状写作的直接意义在于: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应围绕上述列举的具体情形展开,把时间、地点、行为、次数、持续期间、结果写清楚。例如主张分居,就要写明从何时起、因何原因分开居住、住在何处、期间是否有共同居住;主张家庭暴力,就要写明每一次冲突的时间、地点、方式、伤情及处理经过。事实写得越具体,后面的证据才有对应的对象。
同时要注意起诉主体与时间方面的前提。该法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这两条属于起诉阶段需要先行核对的事项,与感情破裂事实的写法是两回事,不应混在“感情破裂”的叙述里。
二、事实与证据的对应方法: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事项
起诉状最常见的薄弱点,是事实与证据对不上号。可以按以下方式逐项比对:
| 拟主张的事由 | 起诉状应写明的事实要素 | 可以对应的证据方向 | 需要达到的证明对象 |
|---|---|---|---|
|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 对方与第三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持续共同居住的起止时间、地点、对外表现 | 婚姻登记记录、共同居住的租赁或物业材料、对外以夫妻相称的书面或聊天记录、子女出生医学证明等 | 存在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事实 |
| 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 | 每次行为的时间、地点、方式、伤情、报警或就诊经过 | 报警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文书、就诊病历、伤情照片、鉴定意见等 | 行为发生过、由对方实施、造成相应后果 |
| 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 恶习种类、持续时间、次数、是否经劝诫仍不改正 | 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记录、多次劝诫的书面或聊天记录等 | 恶习存在且具有屡教不改的特征 |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 分居起止时间、分居原因、各自居住地点、期间有无共同居住 | 居住证明、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记录、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双方沟通记录、证人证言等 | 因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且连续满二年 |
| 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 | 前案判决时间、生效时间、此后分居的起止时间 | 前案判决书及生效证明、此后的居住材料 | 符合再次起诉的分居条件 |
使用这张表时,需要把握三点:一是主体一致,写的是对方实施的行为,证据也应指向对方,不能拿亲属的陈述替代;二是期间一致,起诉状写的起止日期要与证据显示的日期对得上,中间有共同居住的,分居期间就要相应扣除;三是事项一致,主张的是哪一类事实,就提交对应那一类的材料,不要用大量与主张无关的聊天记录堆砌篇幅。
三、分居事实的拆分与对应
分居是实践中最常主张、也最容易写得笼统的事由。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四项要求的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这里包含三个需要分别证明的要素:分开居住的事实、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期间连续满二年。
建议把“分居”拆成几段来写:第一段写共同居住的最后时间及分开的起因;第二段写分开后各自的居住地点和居住方式;第三段写分居期间双方的联系情况,说明感情不和的持续状态;第四段写至起诉时已经连续满二年。每一段后面注明对应的证据名称。
需要提示的是,因工作、求学、照顾老人等原因两地居住,与“因感情不和分居”不是同一件事。起诉状中如果只写“分居两年”,没有说明原因,即使提交了居住材料,也可能无法对应到这一项事由。这一点在起草时值得反复核对。
四、第二次起诉时的事实写法
如果此前已有生效的不准离婚判决,起诉状的事实部分应当单独写明前案的案号、判决时间、生效时间,以及此后双方又分居的起止时间。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最后一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款对应的是前案判决之后的分居事实,与第一次起诉时主张的“分居满二年”是两个不同的期间,起诉状中不宜混在一起计算。相应地,证据方面需要准备前案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以及判决之后的分居材料。
五、常见错位与核对顺序
常见错位有四类。第一类是以结论代替事实,通篇写“感情已经破裂”,却没有一处可对应的时间、地点、行为。第二类是日期错位,起诉状写的分居起点与租赁合同、居住证明的日期不一致,或中间有共同居住却未扣除。第三类是主体错位,把父母、子女对家庭矛盾的描述直接当作夫妻感情状况的证据。第四类是事由混用,把性格不合、经济纠纷写成家庭暴力,或把偶尔的争吵写成“屡教不改”。
核对时建议按以下顺序进行:先确定本案主张哪一项或哪几项法定事由;再按事由列出事实要素清单,把时间、地点、行为、次数、结果逐项写全;然后按清单归集证据,标注每份证据的来源、形成时间和保管人;接着逐句比对起诉状与证据在日期、主体、事项上是否一致;最后处理对不上的部分,能够补充的补充,无法对应的从起诉状中删去或改为待核实表述。这套顺序属于整理方法,目的是让现有材料与主张相互印证,并不是法定的举证顺序。
六、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武强县当地法院在立案材料份数、证据目录格式、网上立案渠道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需要向受理法院或通过其公开渠道另行核对。涉及不动产、存款、车辆等财产的证据,与感情破裂事实属于不同证明对象,宜分别列明,不宜混在同一组事实中叙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主张,也应与感情破裂的事实分开表述。
起诉状是法官接触案件的第一份文书,事实写得具体、证据对得上号,后续庭审的举证和质证才有清晰的基础。对于事实跨度较长、证据类型较多的案件,建议在提交前把事实清单与证据清单逐条比对一遍,把日期、主体、事项三处不一致的地方先处理掉。如需就材料归集、起诉状结构或拟议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由专业人员结合具体材料情况提供意见。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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