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邯郸咨询个人债务案件的律师费用,把调查取证与出庭服务分开报价,公开规则允许这样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因此,两项工作可以分别定价,也可以合并报价,关键在委托合同是否把每项工作的服务内容、计费方式、代付费用和差旅费分别写明,并随报价提供收费清单。具体金额以律所报价为准,现有公开规则未规定邯郸当地统一收费标准,无法据此判断某一报价高低。
分开报价时,委托范围可以这样写
报价分项与委托范围条款要逐项对应,避免只有总价、没有服务边界。可以按下列要素分列“调查取证”与“出庭”两项,具体表述与是否纳入委托,与律所协商确定:
| 要素 | 调查取证项 | 出庭项 |
|---|---|---|
| 工作内容 | 查档、财产线索核查、证据材料调取等具体事项 | 一审、二审、执行等具体程序阶段,以及开庭、调解等出席事项 |
| 计费方式 | 按件、按小时或按阶段,写明计价单位 | 同上,并写明是否按审级分别计费 |
| 与总价的关系 | 单独计费,或包含在总价内 | 同上 |
| 未包含事项 | 超出约定范围的工作如何另行协商 | 增加开庭次数、变更审级如何处理 |
同一律所对两项工作采用不同计价单位是正常的,核对时按同一维度比对:工作内容、计价单位、是否含在总价内。
三类费用应分列,不宜混算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条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对个人债务案件,这一区分直接落到两项服务上:调查取证中如需查档,查档费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应单列并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不应计入调查取证服务费;异地开庭产生的差旅费属于另一类,需单独说明并附凭证。该条还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所不得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有特殊关系,不得以“阴阳合同”规避收费限制。报价单上出现这类名目,可以直接提出异议。
咨询前建议按顺序核对
- 先看报价单或收费清单是否按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分列,调查取证与出庭两项是否各有对应条目;
- 再比对委托合同的服务范围条款与报价条目是否一一对应,重点看阶段范围(如一审是否含二审)、开庭次数、超出部分如何计费;
- 核查查档费、保全费、鉴定费等是否作为代付费用单列,是否约定凭有效凭证结算;
- 核对异地差旅费的适用范围与凭证要求;
- 确认收费条款经律所审核把关,合同文本与报价单内容一致。
上述核对用于把报价与合同条款对应起来,帮助判断费用构成是否清楚;是否签约、如何议价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收费是否合理,可结合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等因素与律所沟通,这些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列明的定价考量因素。
需要说明的是,本文依据的是全国层面的收费规范,邯郸当地律师协会对律所收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的具体情况、各律所实际报价,均需另行向律所和当地律师协会核对。诉讼费用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违反该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该条约束的是诉讼费用收取,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