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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空坠物侵权证据清单,现场监控和物业记录怎么调取?

在天津处理高空坠物致损,证据可以按五组准备:损害与损失、时间地点与坠落物、具体侵权人线索、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现场监控的调取,宜在报警的同时向设备管理方书面提出,写明位置、时段,并要求留存;物业记录则以书面申请列明期间与事项,协商不成时在后续程序中请法院调取。

在天津处理高空坠物致损,证据可以按五组准备:损害与损失、时间地点与坠落物、具体侵权人线索、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范围、物业服务企业履职情况。现场监控的调取,宜在报警的同时向设备管理方书面提出,写明位置、时段,并要求留存;物业记录则以书面申请列明期间与事项,协商不成时在后续程序中请法院调取。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监控覆盖周期、物业档案范围在天津各小区差别较大,先固定再谈责任,顺序不宜颠倒;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先看两条规则,证据方向由此确定

高空坠物纠纷适用的条文不同,需要证明的事项也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这一条针对的是设施本身及其搁置物、悬挂物的脱落、坠落,例如外墙构件、空调外机、雨棚、花盆架等,举证负担落在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一侧——他们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一条把责任分成三个层次:有具体侵权人时由侵权人承担;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除外;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同时,该条明确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两条规则在同一维度上的差别是“由谁举证、向谁主张”: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由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先找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时转向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则取决于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坠落物究竟是建筑物组成部分、搁置物、悬挂物,还是从建筑物中坠落的其他物品,需要结合现场事实核对后再确定主张路径。

以上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政府部门网站转载原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二、证据清单:按证明对象分组

证据组 具体材料 能核对什么
损害与损失 就诊记录、诊断证明、病历、医疗费票据、误工材料;受损财物的照片、购置凭证、维修报价 损害是否存在、损失范围与数额
时间地点与坠落物 现场照片与视频、坠落物原物或封存照片、坠落位置与楼栋单元朝向的记录、报警回执 坠落发生的时间、位置、物品来源方向
具体侵权人线索 现场及周边监控、目击者联系方式与书面陈述、物品上的快递单或标识、装修施工记录 能否指向特定住户或特定施工行为
可能加害使用人范围 楼栋楼层与窗户朝向、事发时段有人居住的线索、物业住户信息(通常需通过法院调取) 补偿责任的主体范围如何确定
物业履职 巡查与值班记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记录、维修养护记录、警示标识设置情况、监控设备维护记录 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坠落物原物建议保留或交由公安机关处理,拍照时同时记录物品与坠落点的位置关系。清单中的材料用于核对事实,具体到个案还需结合伤情、财物价值和现场条件取舍。

三、现场监控怎么调取

第一步是分清设备归谁管。小区公共区域通常是物业设备,临街商户、停车场、交通路口可能分别属于商户、经营管理单位或公安交管部门,业主自装摄像头则属于个人。设备权属不同,申请对象和调取方式也不同。

第二步是尽快提出。监控一般有循环覆盖周期,各小区、各设备设置不一致,具体天数需向管理方核实。事发后宜当天以书面形式向物业提交调取申请,写明事发时间、摄像头大致位置、需要的时间段、用途,并请求在调取前不要覆盖。申请书保留签收记录,用邮件、微信提出的,保留发送与回复记录。

第三步是固定提取过程。取得视频后,记录提取人、提取时间、设备位置、视频起止时间,尽量取得原始载体或完整文件,避免只保存剪辑片段。对容易灭失的内容,可以与律师商量是否需要进一步固定。

第四步是处理不配合的情形。物业以各种理由拒绝提供时,进入诉讼后可以向法院说明监控由第三方掌握,提出调取申请,由法院审查决定。报警同样是重要途径——依据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报警回执和调查材料本身也是证据。

四、物业记录怎么调取

可以先明确需要哪些记录:事发楼栋的日常巡查与值班交接记录、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记录、外墙及附着构件的维修养护记录、警示标识设置与巡查照片、监控设备的安装与维护记录、装修备案与出入登记。这些材料的用途是核对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坠落物是否属于其管理维护范围。

调取方式上,建议以书面申请提出,列明事项与期间,请求查阅、复制并加盖公章;物业同意的,当场核对页码与日期是否连续。涉及其他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物业可能以个人信息为由限制提供,这部分边界需结合个案核对,必要时在诉讼中由法院调取。物业拒绝时,保留书面申请与送达凭证,把“申请过、被拒绝”这一事实固定下来。

五、建议的核对顺序与常见误区

顺序上可以这样安排:先报警并保留回执,同时固定现场与坠落物;同日向物业书面申请监控留存;随后申请物业履职记录;同步收集医疗与财物损失材料;最后整理时间线,评估主张对象是具体侵权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还是物业服务企业。

常见误区集中在几处:只拍照片不留原物,事后难以说明坠落物特征;口头要求调监控,没有书面痕迹,覆盖后无从追溯;接受剪辑过的片段,完整性受质疑;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理解为必然获赔,忽略该条同时允许使用人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只盯住户,遗漏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

天津各区、各小区在监控覆盖和物业档案管理上做法不同,本文资料未涉及天津地方性规定,具体以事发小区管理规约和现行当地规定为准,需另行核对。

结语

接下来需要核对的是:监控是否仍在保存期内、物业记录涵盖的期间是否完整、坠落物原物是否已妥善保存,以及拟主张的对象属于哪一类主体。这些事实直接影响适用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还是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就材料调取申请怎么写、拒绝后如何在程序中处理、委托范围如何约定,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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