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材料月份不一致时,建议先核对仲裁申请书列明的请求事项,再拿工资流水逐月比对。请求事项确定的是你向仲裁委提出的主张范围,即欠薪的起止月份、每月金额、计算方式和请求项目;工资流水则是用来印证各月实际发放情况的证据。先固定请求的月份区间和金额,再按同一月份把流水逐条对应,才能看出差异是请求漏列了月份、流水对应的是已发月份,还是流水里混入了非工资性质的款项。
一、先核请求事项:主张范围写在申请书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据此,请求事项与事实理由、证据来源需要在申请书中形成对应关系,月份差异首先影响的就是这种对应是否清楚。
核对请求事项时,可以逐项确认:请求的欠薪起止月份、每个月主张的金额、金额是按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计算、是否包含加班费或已扣款项、请求项目是否只有劳动报酬。把这些内容列成一张月份清单,后续比对才有统一口径。
二、再核工资流水:按月对应,标注差异
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工资流水能够核对的是实际发放时间、发放金额、付款主体和摘要信息,用来检验请求月份中哪些月份已有发放记录、哪些月份没有。
建议做一张对照表,横向只保留同一维度:请求月份、流水是否有对应月份发放、流水金额与请求金额的差额、备注。对不上时,先回到事实层面找解释方向,例如请求的月份中包含尚未发放的月份而流水只反映已发月份、工资存在跨月发放、流水中的某笔款项并非工资。这些都属于需要结合考勤、工资表、聊天记录进一步核实的事项,不宜在比对阶段直接下结论。
三、同时要核的两个前提
时效方面,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同时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此需要先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续、何时终止,再判断申请书所列各月份是否落在可主张的期间内。
管辖方面,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天津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时,按此确定受理机构。
拟委托律师处理时,可以把申请书请求事项与工资流水的月份差异整理成上述对照表,作为沟通材料;具体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委托事项、如何计费。涉及具体月份的时效判断和金额认定,仍需结合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进一步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