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遇到网络侵权、准备委托律师时,通常需要同时推进两件事:一是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平台发出通知,推动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二是为可能的诉讼准备委托手续和证据。两件事的共同前提是权利人身份信息、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送达与处理的完整记录能够相互对应。委托律师时,建议把拟委托的事项写具体,例如起草通知、梳理证据、代书授权委托书、是否包含后续诉讼代理,可以分别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平台投诉阶段:通知应当包含什么
网络侵权的第一步通常落在平台投诉上。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确定的是利用网络实施侵害行为的一般责任基础,具体到平台投诉,则要看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该条明确:“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通知并非一句“请删除”即可,它需要两项内容: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收到通知后,需要把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这里还包含一项风险提示: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在委托律师起草通知时,建议把事实描述、权属或权利基础、涉嫌侵权内容的具体位置逐项对应,避免超出实际掌握的材料范围。
平台责任方面,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针对的是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形,与前述“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分别适用,委托时不宜把两者混为一谈。
二、对方声明与措施终止:时间节点要留痕
投诉发出后,可能出现被投诉方提交声明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这一条涉及几个需要核对的对象:声明是否附有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是否将声明转送权利人、平台是否告知投诉或起诉途径,以及权利人在声明转送到达后的合理期限内是否发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通知。条文使用“合理期限”的表述,本次资料未给出具体天数,实际把握需要结合平台规则和案件情况另行核对。对权利人而言,收到平台转送声明后,建议保留收到时间、回复内容和后续投诉或起诉的受理凭证,这些材料直接影响平台是否终止已采取的措施。
三、诉讼准备:代理人范围与授权委托书
进入诉讼准备阶段,委托手续是首先要核对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六十二条对授权形式作出要求:“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据此,授权委托书需要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并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这几类事项,需要有特别授权。委托时建议把是否授予上述权限逐项写清,而不是笼统表述。
第六十三条还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这意味着委托范围并非一成不变,后续调整需要以书面方式告知法院。
律师在诉讼中的调查取证权限,见第六十四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四、证据与材料核对清单
网络侵权案件的证据多与电子数据相关。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列明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并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网页内容、聊天记录、发布记录等通常需要与原始载体对应,建议在整理时保留原始设备和使用环境,便于后续核对。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整理建议 |
|---|---|---|
| 涉嫌侵权内容的链接、页面截图、发布时间 | 内容现状、发布主体、传播范围 | 建议记录访问时间与访问方式,保留原始链接,必要时同步录屏 |
| 向平台发出的通知全文及附件 | 是否包含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 | 建议保存通知原文、附件清单和发送记录 |
| 平台回执、转送通知、处理结果 | 平台是否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处理时间 | 建议按时间顺序编号归档 |
| 被投诉方声明及平台转送记录 | 是否进入声明环节、权利人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投诉或起诉 | 建议记录收到时间与回复内容 |
| 与主张相关的权利基础材料 | 权利主体、权利范围与涉嫌侵权内容的对应关系 | 具体需要哪些材料需结合主张的权益类型另行核对 |
| 身份证明与主体资格材料 | 与授权委托书上委托人签名或盖章是否一致 | 建议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 |
| 损失或影响方面的材料 | 损害范围与后果 | 建议按形成时间归集,注明来源 |
上述清单是整理建议,并非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构成对诉讼结果的判断。
五、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委托律师处理网络侵权,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区分工作阶段与费用项目。平台投诉阶段的起草通知、证据梳理、与平台沟通,与诉讼阶段的立案准备、出庭代理,属于不同的工作内容,可以分别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诉讼费由人民法院依法收取,鉴定、评估、公证等第三方费用另行发生;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实际金额需要向受理法院或相关机构另行核对。付费前建议核对合同中的服务事项、授权范围、材料交接方式和进展告知方式,避免把平台投诉与诉讼代理混在一个笼统的委托事项中。
对天津的咨询者而言,地域信息主要用于说明案件发生地与平台、法院的连接情况;律师的具体承接安排、人员与办公地点,需要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另行确认后再作决定。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结合本文主题,委托前建议重点核对:涉嫌侵权内容是否仍在线、平台是否已完成转送、权利人是否在声明转送到达后的合理期限内发出投诉或起诉通知、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授权事项是否逐项写明、拟委托工作是否覆盖平台投诉与诉讼两个阶段。这些事项的具体材料和进展,可致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进一步沟通。
条文出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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