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办理侵权纠纷委托,授权委托书的签署可以按“先核对主体、再写事项、后定权限、最后签章留存”的顺序完成:委托人姓名或名称与身份证件、营业执照保持一致;受托人写清律师事务所全称与承办律师姓名;委托事项对应具体案件和程序阶段;代理权限逐项写明;签名、日期、份数当场核对。签署前如对表述拿不准,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拟委托事项和权限文字做一次沟通。
一、签字前先核对“谁委托、委托谁”
授权委托书的第一组信息是委托人。自然人委托人建议核对身份证上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住址和联系电话,委托书上写的名字要与身份证完全一致,避免使用日常称呼或曾用名。单位委托人建议核对营业执照上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盖章名称与营业执照名称保持一致。委托人是多人时,每位委托人的身份信息分别列明,由本人分别签名。
第二组信息是受托人。受托人一栏建议写“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全称加承办律师姓名,需要时补充律师执业证号。只写律师个人姓名、不写律所名称,后续向法院提交材料或核对委托关系时容易产生歧义。承办律师如有变更,属于委托关系中的主体变化,建议另行签署书面文件,不宜在原件上涂改。
第三组信息是文本之间的一致性。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件上的委托人名称、受托律师姓名、案件名称建议相互对应。三份文本出现差异时,先查清是哪一份写错,再统一更正,避免带着不一致的文本去立案或开庭。
二、委托事项写到案件和程序阶段
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一栏,建议写到具体案件和具体程序阶段,例如“某年某月某日发生在某地的人身损害纠纷一审阶段”“某网络平台发布内容引发的网络侵权纠纷一审及二审阶段”。只写“侵权纠纷”四个字,范围过宽,后续提交材料、签收文书、参加庭审时容易就“这件事是否在委托范围内”产生争议。
侵权案件的事实重点因类型而异,委托事项写得具体,有助于把代理工作与请求权基础对应起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三条分别对应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过失相抵,涉及的事实材料和举证方向并不相同,委托事项中写明纠纷类型,便于承办律师围绕相应要件整理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所载转载页面。)
网络侵权场景中,委托事项可能涉及对外发出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拟由律师代为发出此类通知,委托材料中的委托人身份信息与通知主体建议保持一致,初步证据由谁整理、以谁的名义发出,签署前可以一并确认。
医疗损害场景中,委托事项可能涉及病历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如委托事项包含代为查阅、复制病历,可以在委托事项或权限栏中具体写明,减少后续沟通成本。
三、权限栏逐项写,处分性事项单独确认
权限栏是授权委托书中容易写粗的部分。建议按事项逐项列明,例如代为立案、提交证据、参加庭审、发表代理意见、接收法律文书;涉及承认对方请求、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或调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申请执行、代为领取款项等内容,建议单独列出,并由委托人确认由谁决定、是否需要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
权限表述可以采用“列明式”加“兜底式”的组合:先写清具体事项,再写“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事务”。兜底表述的范围仍建议与承办律师核对,避免把需要委托人本人决定的事项一并包含进去。哪些事项可以在授权委托书中直接授予、哪些需要委托人到庭或另行出具文件,各受理法院的做法可能不同,签署前向承办律师和受理法院立案窗口核对为宜。
四、签名、盖章、日期与份数当场核对
自然人委托人建议亲笔签名并按手印,签名与身份证姓名一致,日期写到年月日。单位委托人建议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盖章清晰、不压字。授权委托书超过一页时,建议加骑缝签名或骑缝章,防止换页。
份数按用途准备:律师事务所留存一份、委托人自留一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交一份,需要对外发函或向其他单位提交的另行准备。每份都建议签署原件,复印件标注“仅供某某用途”。签署时逐页核对空白栏是否填写完整,未填写的空白栏划线或注明“无”,不在空白文本上签名。
五、费用约定写在委托合同,授权委托书不写价格
授权委托书解决的是“谁来办、办什么、权限多大”,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事项建议写在委托合同中。律师服务费的具体项目、金额、支付节点和对应工作范围,可以与律所协商后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差旅费等属于案件办理中可能发生的其他费用,由谁垫付、如何结算,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分别写清。授权委托书中不写收费金额,避免同一事项出现两份口径不同的文本。
拟将某项工作纳入委托范围时,例如代为申请鉴定、代为查阅病历、代为发出网络侵权通知,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在委托合同和授权委托书中作对应表述。
六、签署后的留存与变更
签署完成后,建议将授权委托书原件与委托合同、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律师事务所函件放在同一份案卷中,按案件和程序阶段归档。开庭、立案、发函时通常会核对原件,出门前核对携带份数。需要变更权限、增加承办律师或解除委托时,建议另行签署书面文件,注明变更内容和生效日期,并留存送达或提交记录。原授权委托书建议收回或注明作废,减少新旧文本同时流转。
授权委托书的具体格式,各律师事务所和受理法院可能有各自模板,条款表述、份数要求和提交方式以实际核对为准。签署前围绕委托人身份材料、案件类型与程序阶段、权限范围、费用约定这几项逐项确认,可以帮助把委托关系固定清楚。相关材料或委托条件仍需核对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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