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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石家庄长安区工伤赔偿律师咨询:认定标准、伤残鉴定与赔偿清单

在石家庄长安区处理工伤赔偿,通常沿“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算”三个环节推进:先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确认是否需要生活护理,最后按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逐项计算待遇。三个环节的适用条件、材料要求和时间节点各不相同,前一个环节的结论直接影响后一个环节的待遇范围。

在石家庄长安区处理工伤赔偿,通常沿“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算”三个环节推进:先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再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确认是否需要生活护理,最后按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逐项计算待遇。三个环节的适用条件、材料要求和时间节点各不相同,前一个环节的结论直接影响后一个环节的待遇范围。工伤认定阶段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伤残待遇按一至四级、五至六级、七至十级三档分别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北的具体数额需要另行核对。就这类咨询,可以先按上述三个环节把材料分组,再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核对重点。

一、认定环节:交什么材料、由谁举证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

这一条把材料分成三组:申请表对应“事故经过”,劳动关系材料对应“为谁工作”,医疗或职业病诊断材料对应“伤情性质”。材料不完整时,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应当受理。对申请人而言,收到补正告知后按清单逐项对应即可,不必反复提交同一份材料。

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在“是否属于工伤”存在争议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职工一方需要做的是把事故时间、地点、原因和伤害程度的基本事实材料留好。

建议整理的用工关系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或出入证、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等,用途是让“何时、在何处、为谁、因何事受伤”这几项事实能够相互对应。这些属于建议整理的核对方向,并非条文明文列出的必交清单,实际提交仍以行政部门书面告知为准。

二、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护理与辅助器具

工伤认定之后、伤残等级评定之前,待遇主要集中在治疗和康复阶段。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这里有三个要点需要区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延长需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且延长不超过12个月;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转为伤残待遇。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责任在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辅助器具的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三档比例,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三、伤残等级与赔偿清单

伤残待遇按等级分档,下面按同一维度作对照,便于核对本人情形落在哪一档。

伤残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月数) 伤残津贴(本人工资比例) 劳动关系处理
一级 27个月 90%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二级 25个月 85% 同上
三级 23个月 80% 同上
四级 21个月 75% 同上
五级 18个月 70% 保留劳动关系,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按月发津贴
六级 16个月 60% 同上
七级 13个月 无 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时支付两项补助金
八级 11个月 无 同上
九级 9个月 无 同上
十级 7个月 无 同上

一至四级依据第三十五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分别为27、25、23、21个月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分别为90%、85%、80%、75%,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至六级依据第三十六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8个月、16个月本人工资;保留劳动关系并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伤残津贴,五级70%、六级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至十级依据第三十七条: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3、11、9、7个月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河北的执行标准不在本次可核对范围内,需要另行确认。表中“本人工资”的含义由条例其他条款界定,本次资料未包含该条原文,核算前应单独核对,避免用实发工资或缴费工资直接替代。

四、复发治疗与后续待遇

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该条援引的三条中,第三十二条(辅助器具)和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护理)本次可完整核对,第三十条的内容需另行核对。实务上的关键在前半句——“确认需要治疗”,即复发与治疗必要性需要经过确认程序,病历、诊断意见和既往工伤认定、鉴定材料要能对应同一伤情。

五、材料核对的分组建议

建议按四组整理,每组说明能核对什么:

第一组,事故与用工关系材料。用途是核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受伤时与哪一家单位存在用工关系;涉及多个主体或派遣、外包情形时,建议把同一期间的管理主体、工资发放主体、考勤主体并列比对。

第二组,医疗材料。用途是核对诊断名称、治疗经过、住院与休养期间,与停工留薪期的起止相互对应;职业病情形另需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第三组,鉴定材料。用途是核对伤残等级结论、生活护理依赖程度结论、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以及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这几项分属不同确认事项,不宜互相替代。

第四组,工资材料。用途是核对“本人工资”的计算基数,建议比对工资支付记录、缴费记录与劳动合同约定是否指向同一期间和同一主体。

以上为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改变条例规定的申请与认定程序。石家庄长安区的咨询场景中,上述全国统一规则可以直接适用;涉及河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受理安排,属于需要另行核对的本地事项。

六、需要留意的几个边界

第一,认定与鉴定是两个程序。认定解决“是不是工伤”,鉴定解决“伤到什么程度、是否需要生活护理”,前者结论是后者受理的基础,不宜合并表述。

第二,待遇项目与伤残等级绑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等级对应月数,伤残津贴只在一至六级出现,七至十级在合同期满终止或本人提出解除时才涉及两项补助金,条件不同,不能把某一档的待遇直接套到另一档。

第三,停工留薪期与伤残待遇是前后衔接关系。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转为伤残待遇;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举证责任的分担不改变职工一方准备事实材料的必要性。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时由用人单位举证,但事故经过、就诊记录、用工关系的基础材料仍在职工一方手中。

如果上述材料在主体、期间或数额上存在不一致,建议先把差异点列明,再判断需要补正哪一组材料。就已整理的材料、拟咨询的待遇项目和委托范围,可以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进一步核对;委托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涉及紧急救治的,优先通过医疗急救渠道处理;需要公共法律服务的,可通过当地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等官方渠道获取。

来源:《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公开文本见 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政府部门转载)。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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