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衡水咨询征收补偿案件的律师费用时,计时从咨询阶段起算还是从签约阶段起算,取决于你与律师事务所的书面委托合同以及报价说明如何约定。本次可核对的收费规范没有设定统一的计时起点,而是把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交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因此,在核对报价时,首先要看其中对“计费起点”的书面表述,再结合计费单位、费率和工时估算方式一并确认。
计时起点由书面约定确定,规范未设统一起点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明确:“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
按这一表述,小时计费属于律师事务所自主制定的收费方式之一,法律事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是定价时的考虑因素。至于计时从首次面谈、正式签约、立案还是某个程序节点开始计算,规范没有给出统一答案,需要回到具体报价说明和委托合同文本中确认。咨询时可以先问清楚:签约前的沟通、阅卷、现场查看是否计入工时,按什么标准计入。
报价说明可重点核对的项目
以下为建议的整理与核对方法,用于把同一份报价的各项内容放在一起比较,不构成法定必列项目:
| 核对项 | 需要看清的内容 | 对费用的影响 |
|---|---|---|
| 计费起点 | 从咨询、签约还是某一程序节点开始计时 | 决定前期沟通是否产生费用 |
| 计费单位 | 按小时、半小时还是按日计,不足一个单位如何计算 | 影响工时折算结果 |
| 费率与人员 | 由谁承办、不同人员是否适用不同费率 | 影响每小时单价 |
| 工时估算 | 是否给出预估工时区间,超出后如何通知和确认 | 影响费用总额的可预期性 |
| 费用包含范围 | 差旅、文印、邮寄、阅卷等是否另行收取 | 影响律师服务费之外的实际支出 |
| 付款与结算 | 付款节点、结算周期、终止委托时的结算方式 | 影响资金安排 |
建议把口头说明落到书面:报价单、委托合同中涉及计费起点和工时确认的条款,可以要求以文字形式固定,便于日后对照结算单核查同一事项的工时记录。
律师服务费与评估、鉴定等费用分开核对
征收补偿案件中常同时发生评估、鉴定支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据此,评估、鉴定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承担主体和收费标准依据也不同,并且存在上述由评估机构承担鉴定费、复核评估费的例外情形。核对报价时,可以确认律师服务费是否包含此类第三方支出,避免把两笔费用混在一张账单中核算。
征收补偿程序本身包含签订补偿协议、作出补偿决定以及相应的复议、诉讼等不同节点,不同节点的工作量存在差异,可以作为与律所沟通工时估算时说明的事实背景。衡水当地是否另有具体收费指导标准、该律所报价单原件如何表述,本次资料未包含,建议向拟委托的律师事务所和当地律师协会进一步核实后再作决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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