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就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与收费票据期间不一致的问题咨询律师,需要先区分两个“期间”:一个是书面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另一个是物业费票据(发票或收据)上记载的收费所属期间。核对时,建议先看合同期限条款和合同形式,再看期限届满后有没有续聘决定、书面通知或继续服务形成的不定期期间,最后把票据的开具时间、收费所属期间、实际服务期间与收款记录逐笔比对。票据反映的是收费与付款事实,服务期限的认定还要结合书面合同、业主共同决定、通知送达和实际服务情况综合判断。
一、先核对书面合同本身的期限与收费条款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并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据此可以先查清:
- 合同属于建设单位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的合同;
- 合同写明的服务起止日期、续订条件、物业费标准与收取办法(例如按月、按季还是按年预收);
- 是否存在续订协议、补充协议,以及收费标准的调整记录。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条还涉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力及其终止条件:前期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这一点在判断票据期间对应哪一份合同时有实际意义。
二、再核对期限届满后的期间性质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九十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交还相关资料并配合交接;原物业服务人违反该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由此,票据所载期间落在合同明确期限内、届满后继续服务的不定期期间内,还是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人未退出期间内,对应的处理前提不同。核对时应围绕业主共同决定续聘或另聘的记录、物业服务人的书面通知、实际服务起止时间和交接记录展开。
三、票据、账目与咨询律师时的准备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要求物业服务人定期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票据核对可以与合同约定、收费公示内容对照,重点看开票主体是否与合同中的物业服务人一致、票据所属期间与合同期间或不定期期间是否对应、预收部分是否超出对应服务期间、收款账户与票据是否匹配。这些比对帮助厘清事实,不直接等同于对合同期限的变更;期限的确定仍应回到书面合同、续聘决定和通知材料。
向律师咨询前,可以按时间顺序整理:书面物业服务合同及续订协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通知与送达凭证、物业费票据与银行流水、收费公示与催缴记录、服务交接材料。就河北当地物业管理的地方性规定、诉讼时效等事项,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
律师服务费与物业费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律师事务所应当执行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律师服务收费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咨询时可先明确拟议委托的工作范围,是否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写明。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条、第九百四十三条、第九百四十七条、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九百四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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