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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后续治疗票据与首次判决范围重叠,河北后续治疗费证据清单怎么列?

先做一次“首次判决已覆盖项目”与“本次票据项目”的逐项比对,再按“新增费用、未获赔费用、合理必要性、事故关联性”四类归集材料。与首次判决范围重叠的票据,单独列为“已覆盖核对项”,并附首次判决对应判项、费用明细和比对说明,不并入新增损失清单。

先做一次“首次判决已覆盖项目”与“本次票据项目”的逐项比对,再按“新增费用、未获赔费用、合理必要性、事故关联性”四类归集材料。与首次判决范围重叠的票据,单独列为“已覆盖核对项”,并附首次判决对应判项、费用明细和比对说明,不并入新增损失清单。河北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在首次判决生效后准备后续治疗费材料时,可按这一思路列清单;适用前提是相关费用属于因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核对对象包括首次判决主文及说理、鉴定意见、医疗票据与费用明细、病历医嘱。

一、先确定比对基准:首次判决覆盖了什么

列清单前,先把首次判决的赔偿范围拆开核对:

  • 判决主文中医疗费、后续治疗费的判项及具体金额;
  • 判决说理中对后续治疗费、鉴定意见的采纳情况;
  • 首次诉讼中医疗费票据的截止日期、费用清单和票据编号;
  • 鉴定意见中后续治疗费的项目、金额和测算依据。

建议制作一张“判决覆盖表”,逐项写明项目名称、金额、依据是判项还是鉴定意见、对应的票据号或治疗期间。后续每张新票据都与这张表比对,才能判断属于已覆盖、部分新增还是全新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的材料组织,围绕“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这一范围展开。

二、证据清单按四组列

组别 建议归集的材料 主要核对什么
第一组:判决范围基准 首次判决书及生效证明、首次诉讼医疗费票据清单、鉴定意见书 已获赔项目、金额、治疗期间、票据编号,作为后续比对的基准
第二组:后续治疗事实 病历、诊断证明、医嘱、出院记录、复查记录、手术记录、转诊证明 治疗时间、治疗项目、与事故伤害的关联性、医疗必要性
第三组:费用凭证 医疗费票据、费用明细清单、处方、外购药医嘱及发票 票据与病历是否对应、金额是否实际发生、原件还是复印件
第四组:重叠比对说明 逐张票据比对表、重复项标注、新增项说明 同一票据号、同一治疗期间、同一项目是否已在第一组出现;新增部分为何超出首次判决范围

第四组是本题的关键。建议对每张票据标注“已覆盖”“部分新增”或“全新增加”,并写明判断依据,例如首次判决已按某次手术判付后续治疗费,本次票据又包含同一手术的麻醉费、材料费,就应放入“已覆盖核对项”并附判决对应判项;同一治疗过程中新出现的复查、并发症处理费用,则说明其发生时间和新增原因。这些标注属于材料整理方法,是否构成重复主张、能否获赔,仍需结合首次判决判项和受理法院意见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票据金额需要与病历、费用明细相互印证,形成可核对的损失数额。

三、河北案件的材料准备

河北法院辖区的案件,材料组织仍以全国统一的侵权责任规则为基础;涉及举证期限、证据形式、是否允许补充举证等程序安排,向受理法院核对。本次资料未包含河北地方性赔偿标准或地方证据规则,具体地方要求不宜凭标题推断。

如就材料整理、比对说明的写法咨询律师,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将首次判决书、鉴定意见、本次票据清单作为沟通材料。上述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开文本(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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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赔偿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