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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能当场答复,延期需要哪些条件?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建议核对申请提交与签收记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延长并告知申请人的文书,以及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实际起止日期,以便准确计算答复期限。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制定机关为国务院,官方全文转载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官方全文: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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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