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衡水咨询工伤律师费用、遇到把“工伤认定”和“赔偿仲裁”分成两段分别报价的情况,需要核对的衔接项集中在三处:两段报价各自对应哪些工作、计费方式是什么;报价里每一笔钱属于律师服务费,还是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涉及工伤赔偿的部分是否被安排成风险代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中国政府网转载: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制定,制定时要统筹考虑律师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本次资料没有提供衡水当地统一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所以核对对象是律所出具的书面报价与合同条款本身,而不是把两段金额简单相加或与所谓“行情价”比对。
一、两段报价先对齐“工作范围—计费方式”
分段报价容易出现的模糊点,是同一项工作在两段里重复计入,或者在两段之间被遗漏。建议请律所在报价说明中按同一维度列明:工伤认定阶段包含的具体事项与阶段起止、赔偿仲裁阶段包含的具体事项与阶段起止、每段采用按件收费还是按标的、计时等方式、以及两段之间材料交接与沟通是否另行计费。某一项工作(例如某一阶段的文书准备、与对方协商)是否需要纳入委托,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确认为准。两段采用不同计费方式本身并不异常,关键是每一段的计费基础写清楚、可对应到具体工作。
二、核对费用边界: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差旅费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在协商收费时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该条同时列明,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对应到两段报价,可以按下面这张表逐项核对:
| 核对项 | 工伤认定段 | 赔偿仲裁段 | 要看什么 |
|---|---|---|---|
| 服务事项与阶段起止 | 写明的具体工作 | 写明的具体工作 | 是否存在重复或空档 |
| 费用性质 | 律师服务费/代付/差旅 | 律师服务费/代付/差旅 | 每笔钱归入哪一类 |
| 代付项目凭证 | 鉴定费等实际支出凭证 | 仲裁费、鉴定费等实际支出凭证 | 是否凭有效凭证结算 |
| 计费方式 | 按件、计时或其他 | 按件、按标的或其他 | 计费基数是否写明 |
三、书面合同与收费清单,以及工伤赔偿不得风险代理
第八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加强对收费合同或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并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清单。咨询时可以请律所把两段的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代付费用结算方式一并写入合同收费条款,避免只保留口头或单页报价。另有一项与本题直接相关的限制:该意见第四项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因此,如果两段报价中出现“按赔偿结果比例提成”“拿到赔偿再付费”等安排,涉及工伤赔偿的部分需要对照这条禁止性规定核实,不能作为计费方式采用。
准备咨询材料时,可以把两段报价单、拟签合同的收费条款、已发生的代付费用凭证放在一起比对同一事项的名称、期间与数额,这有助于判断两段报价之间是否衔接清楚。若对收费发生争议,该意见第十三项明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调解。至于具体报价是否合理、某段工作能否再拆分,仍需结合律所书面说明与自身委托需求进一步核实。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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