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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中申请鉴定,双方无法协商机构时由谁指定?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后,会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双方协商不成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鉴定机构。也就是说,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指定权在行政复议机构,不在申请人、被申请人,也不在其他机构。 上述结论直接来自《中华人民共和…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后,会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双方协商不成的,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鉴定机构。也就是说,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指定权在行政复议机构,不在申请人、被申请人,也不在其他机构。

条文依据与适用条件

上述结论直接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该条为国务院令第836号修订公布,2026年4月29日公布,2026年7月1日施行;官方全文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转载的文本中查阅(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605/t20260509_1151526.shtml)。

适用这一条时,需要把握条文的几个环节:第一,发生在行政复议期间,且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第二,由当事人提出申请,请求行政复议机构委托鉴定机构;第三,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同意后,才进入组织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机构的环节;第四,协商不成的,才由行政复议机构指定。这里的主体是行政复议机构,条文并未将指定权交给其他机关或一方当事人。

费用承担与审理期限

同一条还明确了两项后果: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因此,当事人申请鉴定时,除了关注机构如何确定,也应同时考虑费用负担和对复议审理进程的影响。

实操上,建议当事人先以书面方式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鉴定申请,写明需要鉴定的专门事项及理由;在协商环节如实表达对鉴定机构的意见,并保留协商过程的记录。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可以请行政复议机构依第四十六条指定鉴定机构。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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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