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承德遗产继承律师咨询时怎样说明遗嘱是否存在、遗嘱形式以及继承人是否持有原件?

在承德向遗产继承律师咨询时,说明遗嘱情况可以按三个层次如实陈述:第一,遗嘱目前处于“确认不存在”“听说存在但未见过”“见过复印件或照片”还是“持有人持有原件”的状态;第二,遗嘱采用什么形式,是公证、录音录像、口头,还是其他书面形式;第三,原件由谁持有、来源是什么、能否出示。

在承德向遗产继承律师咨询时,说明遗嘱情况可以按三个层次如实陈述:第一,遗嘱目前处于“确认不存在”“听说存在但未见过”“见过复印件或照片”还是“持有人持有原件”的状态;第二,遗嘱采用什么形式,是公证、录音录像、口头,还是其他书面形式;第三,原件由谁持有、来源是什么、能否出示。把这三层分开说,律师才能判断下一步该核对遗嘱继承,还是先按法定继承梳理,并安排材料核验顺序。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是4009003957,咨询前可以先按这三层写一页事实说明,避免用“应该有”“大概没有”代替可核对的状态。

一、先说明“是否存在”,并固定四种状态

遗嘱是否存在,直接影响继承核对路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这条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或遗赠、遗赠扶养协议并列规定。咨询时可以先说明遗嘱的有无,同时说明是否存在遗赠扶养协议,便于律师把核对顺序排清楚。

“是否存在”建议分成四种状态陈述,每一种的用途不同:

  1. 确认没有遗嘱:可以向律师说明是否问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共同居住人,是否查看过常用文件存放处。这个状态有助于先把核对重点放在法定继承的亲属关系、遗产范围和份额原则上。
  2. 听说有遗嘱,但没有见过:要说明信息来自谁、对方是否愿意提供、是否知道遗嘱保管人。这个状态不能等同于“遗嘱存在”,但可以提示律师安排向持有人核实。
  3. 见过复印件、照片或抄件:要说明复制件从何处取得、是否完整、是否包含签名和日期、是否有见证人信息。复制件可以帮助了解内容,原件仍需另行核对。
  4. 持有或保管原件:要说明原件现在由谁保管、存放地点、是否完整、是否曾拆封或涂改。这个状态最便于安排原件核验。

说明时用“我确认没有”“我听说在某人处”“我只见过照片”“原件由我保管”这类可核对表述,比“应该有一份”“可能没有”更有用。遗嘱是否存在属于事实状态,律师需要根据这个状态决定是先核对遗嘱形式要件,还是先核对法定继承材料。

二、形式要说到具体类型,并对应法定要件

遗嘱形式不能只写“有遗嘱”或“是书面遗嘱”。本次可完整核对的形式包括公证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和口头遗嘱,咨询时应当说明具体类型和形成过程。

公证遗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咨询时可以说明是否有公证书、公证机构名称、公证书编号、办理时间,以及手中持有的是公证书原件还是复印件。公证遗嘱的核对重点在于公证文书本身和办理档案,不在自行推测内容效力。

录音录像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咨询时要说明录制时间、地点、在场人员、见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及录像中是否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姓名或肖像、是否记录年月日。原始录音录像载体在谁手中,也要一并说明。仅有转录文字或截取片段,不能替代对原始载体的核对。

口头遗嘱。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咨询时要说明当时处于什么危急情况、见证人是谁、危急情况是否已经消除、此后被继承人是否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口头遗嘱的适用条件比较具体,不能只凭“当时说过”就当作完整遗嘱陈述。

如果遗嘱属于自书、代书、打印等其他书面形式,本次资料未提供对应条文的完整原文,咨询时可以先如实说明“这是手写/打印/他人代写的形式,是否有见证人不确定”,由律师另行核对对应条文,不宜在咨询前自行判断有效或无效。形式说明越具体,律师越容易判断需要补充哪类材料。

三、原件持有情况:说明持有人、来源和完整性

原件问题建议单独说明,不和“是否存在”混在一起。可以列明:原件由谁持有;持有人与被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什么关系;原件是从哪里取得的;现在能否出示;是否见过完整原件;是否有复印件、照片、扫描件;复制件是否缺页、是否有涂改痕迹。

原件的用途主要是核对遗嘱的签名、日期、见证人信息、页面完整性和有无增删改动。只有复印件或照片时,可以说明来源和取得过程,但不能把复制件说成原件。仅凭复制件能否认定遗嘱效力,需要结合具体形式要件和完整条文判断,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原件效力的一般规则,咨询中不宜自行下结论。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持有遗嘱原件的人应当如实陈述持有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该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咨询时如实说明“原件在我处”“我曾保管但现已交给某人”“我只见过复制件”,有助于律师判断材料来源和后续核对方式。隐匿遗嘱与正常保管是不同事实,说明时应当把保管经过讲清楚。

另外,“有遗嘱”不等于全部遗产都按遗嘱处理。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咨询时可以说明遗嘱处分了哪些财产、是否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未处分财产,便于律师把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的核对范围分开。

四、咨询前可整理的信息清单

以下清单是建议整理项,不是法定必交材料,也没有先后顺序要求;目的是让律师在同一事项上核对主体、时间、来源和完整性。

建议整理的信息 可以核对什么 说明
遗嘱原件或复制件的照片 内容、签名、日期、页面是否完整 注明是原件、复印件还是照片
遗嘱形成的时间、地点、在场人 形式要件和见证情况 按记忆写明,不确定的标注“待核实”
见证人姓名、联系方式 见证人是否在场、是否符合形式要求 口头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尤其需要
录音录像的原始载体 是否记录姓名或肖像、年月日 说明载体现在谁手中
公证书或公证编号 公证遗嘱的办理情况 没有编号时说明办理时间和机构
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继承开始时间 与遗嘱形成时间分开列明
亲属关系材料 法定继承人范围 用于对照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遗产凭证 遗嘱处分对象和未处分财产 房产、存款等分别列明
遗赠扶养协议(如有) 是否存在优先办理的协议 与遗嘱分开说明

这份清单可以帮助律师把“遗嘱是否存在”“什么形式”“原件在谁手中”三个问题分开核对,避免把听说、复制件和原件混在一起。没有原件也可以先咨询,如实说明状态即可;需要补充的材料可以在律师了解情况后另行安排。

五、说明时的几个边界

第一,不把“听说过”说成“存在”。第二,不把“复印件”说成“原件”。第三,不因为自己持有原件就自行判断遗嘱有效,也不因为只有复印件就自行判断无效;形式要件、无效部分和未处分财产的处理,需要结合具体条文核对。第四,涉及见证人、公证档案、录音录像原始载体的,说明目前能否联系、能否取得,不要用推测填补空白。第五,遗嘱内容涉及其他继承人隐私的,咨询时可以说明关键条款和处分范围,不必在公开场合传播全文。

在承德咨询时,城市只影响咨询场景,不影响上述全国规则的适用。把遗嘱的有无、形式、原件持有人三栏写清楚,再附上形成时间、见证人和遗产范围,律师就能较快判断先核对遗嘱形式,还是先梳理法定继承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对原件、见证人信息、公证文书或录音录像载体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围绕现有材料状态说明即可。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承德遗产继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