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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拆迁房继承纠纷律师咨询,选房确认单签字人与公证申请人不一致看什么?

两份材料由不同人签署,本身并不意味着其中一份必然无效。需要核对的是:选房确认单上的签字人,在签字时是否取得被拆迁房屋权利人或继承人的授权、以什么身份签字;公证申请人,是否属于继承人范围、申请处分的是否为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两个身份由不同人承担可以并存,也可能存在授权瑕疵、遗漏继承人或者处分了他人财产份额的问题,…

两份材料由不同人签署,本身并不意味着其中一份必然无效。需要核对的是:选房确认单上的签字人,在签字时是否取得被拆迁房屋权利人或继承人的授权、以什么身份签字;公证申请人,是否属于继承人范围、申请处分的是否为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两个身份由不同人承担可以并存,也可能存在授权瑕疵、遗漏继承人或者处分了他人财产份额的问题,需要通过材料比对逐项区分。

一、两份材料要回答的问题不同

选房确认单通常出现在征收补偿安置的履行环节,核对的是谁选房、选了哪套、面积和房号如何确认,签字人的权限来自被拆迁人本人或者其授权。公证申请环节核对的是继承资格和遗产范围。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因此,公证申请人所要处分的房屋,需要先确认它属于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才可以进入继承分配。

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明确:“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这一条直接影响公证申请人可处分的范围,也影响确认单签字人是否具备相应权利基础。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

第一,核对签字人的身份和授权来源。查看签字人与被拆迁房屋原权利人的关系、有无书面授权委托文件、委托事项是否包含选房确认、签字日期是否落在授权期间内、事后是否得到权利人追认。这一步用于判断该签字对权利人的约束力。

第二,核对公证申请人的继承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需要比对申请人是否覆盖同一顺序的全部继承人,是否涉及代位继承、丧偶儿媳或女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等情形,这些情形要按其各自的适用条件另行核实。

第三,核对财产范围和份额。确认为被继承人个人财产的部分进入继承;属于配偶或者家庭其他成员的部分先行分出。同一顺序继承人的份额一般均等,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这些属于协商和举证层面的事项。

第四,核对选房确认单本身的效力依据。这一环节要结合当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关于签约主体、确认程序的规定判断,本次资料只涉及全国性的继承规则,河北各地的具体操作要求需要另行核实。

三、咨询前的材料准备

建议按“同一套房、同一签约主体、同一时间段”分组整理:选房确认单原件及签署过程材料、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房屋的权属来源材料、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公证申请材料及受理回执、授权委托书及追认文件。分组的作用是让签字权限和继承资格两条线索各自对应到具体文件,便于判断两份材料指向的是同一权利还是不同权利。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为准,是否将材料梳理、份额核算纳入委托,可以与律所协商;公证费、诉讼费、评估费等由相应机构按规定收取,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标准,需向收费单位核对。

仅凭两份材料签字主体不一致这一事实,尚不能得出选房确认单无效或者公证申请无效的结论;可以确定的是,签字权限和继承资格需要分别举证,并各自对应到相应材料。

(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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