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法院诉讼的律师委托咨询、签约和付款阶段,付款人与委托人不一致时,先确认五件事:谁签委托合同、谁出具授权、谁确认服务范围和费用、谁实际付款、谁接收票据并参与结算。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委托合同、授权文件、付款回单、收费清单、发票或收据,以及法院、鉴定机构的缴费通知。费用条款应把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和诉讼中的第三方费用分开写;如约定风险代理,再核对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和醒目告知内容。
一、先核对委托与授权
付款回单能证明资金由谁支出,不宜单独用来判断委托人身份或授权范围。建议把同一事项的材料按“合同—授权—付款—票据”顺序比对:委托合同看委托人、服务阶段和费用条款;授权文件看授权事项、权限边界、期限及文书送达安排;付款回单看付款人、金额、备注和对应阶段;发票或收据看抬头与项目。
付款人不是委托人时,可在合同或补充确认中写明代付关系、对应服务阶段,以及付款人是否仅负责费用核对和票据接收。付款人能否代为确认实体事项,建议在授权文件中明确,避免仅以付款事实推定授权范围。
二、费用条款按项目拆分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八项明确,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收费合同或者委托合同中收费条款的审核把关,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该意见同时明确,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应提供收费清单及有效凭证(官方原文)。
付款人与委托人不一致时,建议在合同中写清:各项费用由谁承担、向律所还是向法院或机构支付、是否预收及如何据实结算、票据抬头,以及付款人与委托人意见不一致时以谁的费用确认作为对账依据。这些属于合同约定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明确。
三、风险代理和第三方费用另核对
如拟采用风险代理,应核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七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当事人签订专门的书面风险代理合同,并在合同中以醒目方式明确告知风险代理的含义、禁止适用风险代理案件范围、风险代理最高收费金额限制等事项,并就委托事项可能发生的风险、双方约定的目标、各自承担的风险和责任进行提示。付款人不是当事人时,建议由委托人确认知悉上述内容,付款人另作付款确认,不宜以付款人签字替代委托人的合同地位和风险告知对象。
诉讼中的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费用,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04-01施行)第十二条,由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付款人代缴时,建议保留缴费通知、付款回单和票据,并在合同中写明该笔款项是代付还是垫付、与谁结算(官方原文)。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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