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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代写需要请律师吗,协议条款中哪些风险要审?

在北京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协商,协议代写并不是签署协议的前置条件。从本次可核对的法律依据看,相关条文规定的是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未出现“必须由律师代写”的要求;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并签署协议,也可以委托律师起草或审阅。

在北京处理人身损害赔偿协商,协议代写并不是签署协议的前置条件。从本次可核对的法律依据看,相关条文规定的是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未出现“必须由律师代写”的要求;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并签署协议,也可以委托律师起草或审阅。是否需要请律师,主要看协议涉及的项目和事实复杂度:只涉及已发生医疗费、误工费等少数项目,票据和收入证明较齐全的,自行核对后签署有可行性;涉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或者准备签“一次性了结”条款的,建议在签署前请律师审阅。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就协议草案和现有材料做核对准备。

一、先分清“代写”与“必须请律师”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处于协商阶段,不是诉讼程序中的必经文书。请律师代写,通常是由律师根据病历、票据、收入证明、鉴定意见等材料,把赔偿项目、金额、支付安排和后续事项写成条款;请律师审阅,则是对已有协议逐条核对,提示漏项、表述不清或前后矛盾之处。两者的工作范围不同,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需要区分的是:律师代写不当然使协议“生效”,自行签署也不当然无效。协议能否顺利履行,取决于主体是否明确、赔偿项目是否有依据、金额和支付安排是否写得清楚,以及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是否认可。把“请律师”理解为降低条款遗漏和表述风险的一种方式,比理解为法定门槛更准确。

二、协议条款风险,先看赔偿项目是否完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协议中最常见的风险,是只写一个赔偿总额,不列项目和计算方式。建议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分项列出;构成残疾的,再看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再看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分项列明的作用,是让双方知道总额由哪些部分构成,也便于对照票据、证明和鉴定意见。协议只写总额时,后续对某一项是否已经包含容易产生分歧。

三、医疗费与后续治疗费条款要重点核对

医疗费的核心凭证是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确定。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据此,协议里要区分两类费用:一类是已经实际发生的医疗费,另一类是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尚未发生的费用。对于后者,条文允许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也允许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与已发生医疗费一并赔偿。协议如果写“一次性了结”,就需要核对:已发生的医疗费是否按票据列清;后续治疗费是已经纳入总额,还是明确保留另行处理;若约定不再另行主张,该条款的具体文义和后果要结合事实判断,不能只凭“一次性了结”四个字推断所有项目都已处理完毕。签署前把医疗票据、病历、诊断证明和协议中的医疗费条款按同一治疗期间对应起来,是比较稳妥的核对方法。

四、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条款的核对点

误工费不是简单按天数乘一个固定金额。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协议中写误工费时,建议核对误工时间依据、收入证明和计算口径是否一致。

护理费要看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的护理,还要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协议只写“护理费若干”而不写人数、期限和定残后安排,后续容易产生理解分歧。

交通费按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凭据要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协议中列交通费时,建议把票据和就医记录对应起来,避免把非就医交通支出混入。

五、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条款要看适用条件

涉及残疾的,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合理费用标准,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也参照配制机构意见。协议中若涉及辅助器具,建议核对配置意见、器具类型和更换周期,而不是只写一个总额。

涉及死亡的,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死亡赔偿金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协议阶段可以参考这些口径,但具体数额要按相应年份、统计口径和受诉法院所在地核对,本文不列具体金额。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规定“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协议涉及多人死亡时,要核对各权利人是否分别列明、总额如何分配。

精神损害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协议中如果包含精神损害项目,要核对是否以“严重精神损害”为前提、与人身损害事实是否对应;如果协议没有这一项,而受害人认为存在严重精神损害,建议在签署前把相关事实和证据单独列出再判断。

财产损失则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按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赔偿;两者难以确定且双方协商不一致、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协议中涉及衣物、车辆、物品损坏或收入损失以外的财产损失时,建议把损失清单、购买凭证、维修报价等与条款对应。

六、一次性了结、支付和主体条款的建议核对顺序

第一,看赔偿项目是否列全,总额是否由分项金额组成,大小写是否一致。第二,看支付条款是否写明金额、支付时间、支付方式、收款账户和逾期处理;分期支付的,各期金额和时间要写清。第三,看“一次性了结”条款具体覆盖哪些项目,是否与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等条款衔接,避免前面列了后续费用、后面又写成全部了结。第四,看签署主体是否明确:赔偿权利人和赔偿义务人分别是谁,代签人是否有授权材料;涉及未成年人、继承人或其他权利人的,相关监护、继承或授权材料需另行核对。第五,看协议附件和修改痕迹:票据清单、病历资料、鉴定意见、支付凭证是否作为附件,手写修改处是否双方确认。

如果伤害发生在无偿帮工等特殊场景,责任主体可能不同。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规定,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因第三人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帮工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协议涉及帮工关系时,先把责任基础和补偿顺序写清楚,比只写赔偿总额更重要。

七、委托代写或审阅时的材料准备与费用边界

建议准备的材料包括:协议草案或对方版本、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护理费票据或护工协议、收入证明及纳税或社保记录、交通票据、伤残鉴定意见(如有)、辅助器具配置意见(如有)、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材料(如涉及死亡)、付款和垫付凭证、协商沟通记录。整理时按同一事项核对主体、期间、金额和原件来源,例如把医疗费票据与对应病历期间放在一起,把误工证明与误工时间放在一起。这些是编辑性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交清单;材料越能对应条款,审阅时越容易发现漏项和矛盾。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属于不同项目。律师代写或审阅的服务费,需要与律所协商服务范围是仅起草、起草后修改,还是包括参与协商,并在委托合同中写明计费方式和支付安排;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收费的统一标准,本文不列具体报价。诉讼费由法院按相关规定收取,鉴定费、评估费由相应鉴定、评估机构收取,均不属于律师服务费,不能混在一起比较。若后续进入诉讼,条文中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采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口径,具体数额需按相应年份和统计口径另行核对。

八、什么时候更建议在签署前请律师

协议只涉及少数已发生费用、票据齐全、双方对事实和金额争议不大的,自行协商并逐项核对有可行性。涉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死亡赔偿金、多人伤亡、精神损害,或者金额较大、准备一次性了结、责任主体涉及帮工或第三人侵权的,建议在签字前请律师审阅。重点不是让律师替代双方协商,而是把赔偿项目、计算依据、支付安排和后续事项写成可核对的条款,减少签署后因漏项或表述不清产生的分歧。

签署前可以把协议草案、病历、票据、收入证明、鉴定意见等按同一事项分组,逐项核对主体、期间、金额和原件来源;涉及残疾、后续治疗、护理依赖、死亡赔偿或一次性了结的,先把条款与本文所列依据对照一遍。仍有不清楚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材料准备和拟委托范围做进一步核对。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来源: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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