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的是“你准备主张的权利义务归属于谁”,以及“律师函准备寄给谁”,这两件事必须对应一致。收件主体写成公司还是个人,不由名称习惯决定,而取决于合同签署方、款项收付方、实际履行方和证据指向的责任主体。若拟主张的对方是公司,却把函件寄给经办个人,或相反,函件可能无法有效到达目标对象,主张对象也容易在后续沟通中被质疑。北京石景山区的咨询场景中,这一步属于事实核对,不涉及石景山区特有的地方规则。
一、先分清两个主体:责任主体与送达对象
责任主体回答“向谁主张”,送达对象回答“函寄给谁、由谁签收”。两者可以重合,也可以不同。例如合同由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经办人个人在沟通中作出承诺,此时需要分别核对:承诺是以公司名义作出,还是以个人名义作出;款项进入公司账户还是个人账户;履行行为由谁完成。
核对时可从以下材料入手,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归组比对:
| 核对对象 | 可核对的材料 | 能说明的问题 |
|---|---|---|
| 合同签署方 | 合同首部、落款盖章或签名 | 名义上的相对方是谁 |
| 款项往来 | 转账记录、收据、发票抬头 | 实际收款主体与交易对象 |
| 履行过程 | 送货单、验收单、聊天记录、邮件 | 实际履行和对接主体 |
| 主体信息 | 营业执照信息、身份信息 | 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或姓名、住址是否准确 |
| 送达信息 | 注册地址、常用办公地址、收件人及联系方式 | 函件能否送达目标对象 |
工商登记信息、身份信息的具体内容需另行核实,本次资料未提供查询渠道和核对标准。材料之间出现签署方与收款方不一致时,建议先把差异记录下来,说明各自对应的交易环节,再判断函件应以谁为收件人、是否需要同时抄送。
二、委托代写时把事项和权限写清楚
律师函代写属于委托处理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采用书面授权形式,第一百六十五条要求授权委托书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落到律师函咨询中,可与律所协商明确:函件以谁的名义发出、收件主体写公司还是个人、主张的事实范围、要求对方回应的事项,以及是否包含后续沟通。上述内容属于委托准备事项,具体如何约定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条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九百一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三、咨询前的准备与费用边界
准备咨询时,可以先把合同、付款凭证、沟通记录按时间顺序整理,标注每份材料对应的主体和事项,并单独列明收件主体的候选对象及理由。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一般业务资料显示,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收费沟通强调透明,具体费用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确认,其他案件中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律师函代写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石景山区当地是否有办公地点或具体承接安排,本次资料未作说明,需向律所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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