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票据上的付款人不是受伤职工本人时,需要补充的核心材料有两类:一是付款人与该职工之间关系的证明,二是该票据用于该职工工伤诊疗的对应说明。付款人为近亲属的,通常补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显示亲属关系的材料;付款人为用人单位的,补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说明;付款人为其他个人或单位的,补委托代付、垫付关系的书面说明。河北各地经办机构的具体收件清单以其书面告知为准。下面按付款主体分别说明各项材料的用途和核对顺序。
一、法定材料框架:先看工伤认定申请需要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来源:辽宁省人社厅政府公开转载的条例文本,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这条规定说明三点:医疗诊断证明是申请材料之一;材料不完整时,社保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应当受理。把医疗票据上的付款人补救为职工本人或与职工存在特定关系的人,本质上是为了让票据与“该职工的工伤诊疗”对应起来。收到书面补正告知后,按告知列明的项目逐项准备即可。
申请主体方面,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近亲属代为申请、代为垫付医疗费的情形由此有据可查,亲属关系证明也同时服务于申请主体资格的核对。
二、按付款主体区分的材料清单
| 票据付款主体 | 建议补充的关系证明 | 该材料能核对什么 |
|---|---|---|
| 职工近亲属 | 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能显示亲属关系的证件;必要时可考虑亲属关系公证 | 付款人与受伤职工的身份关系,以及代付医疗费的事实 |
| 用人单位 | 单位出具的垫付医疗费说明,写明伤者姓名、就诊时间、票据号、金额,并加盖单位公章 | 付款主体与工伤事故、受伤职工的对应关系 |
| 其他个人或单位 | 委托代付说明、垫付协议或借还款约定,配合银行转账记录 | 付款缘由,以及该笔款项确系为受伤职工的治疗支出 |
票据本身建议同时准备原件、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用来核对就诊人姓名是否为职工本人、诊疗时间与事故时间是否衔接、费用项目与伤情是否对应。上述材料属于材料整理建议,是否必须提交、提交形式如何,以受理机关书面告知和当地经办口径为准。
三、核验顺序与需要另行确认的事项
建议的核对顺序是:先核对票据上的就诊人是否为受伤职工本人;再核对付款人与职工的关系或代付缘由;再核对票据金额与费用明细、病历记载是否一致;最后按书面补正告知的要求组卷提交。这样安排有助于在补正时一次性说明付款主体与职工的关系,减少因主体不一致被要求反复补充材料的情况。
河北各地社保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在工伤认定和医疗费用审核中的具体收件要求可能存在差异,本回答依据的是全国适用的《工伤保险条例》条文,地方经办清单、工伤医疗费用支付范围等需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一步核实。涉及票据原件保管、多人垫付同一笔费用的情形,建议在提交前自行留存复印件和转账凭证,便于后续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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