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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需要哪些材料:平台订单和司机注册信息怎么调取

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与普通交通事故的差别,往往集中在“车是谁开的、单是谁派的、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接单营运状态”这几个事实点上。因此,材料准备可以围绕三组对象展开:事故与责任材料(核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体与营运关系材料(司机身份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平台订单记录、司机注册信息)、损失材料(医疗、维修、误工等,具体项目…

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与普通交通事故的差别,往往集中在“车是谁开的、单是谁派的、事故发生时是否处于接单营运状态”这几个事实点上。因此,材料准备可以围绕三组对象展开:事故与责任材料(核心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体与营运关系材料(司机身份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平台订单记录、司机注册信息)、损失材料(医疗、维修、误工等,具体项目需结合案情另行核对)。平台订单和司机注册信息一般由平台企业掌握,个人直接调取的可行性有限,可走的路径主要有两条:一是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向办案交管部门查阅、复制、摘录其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二是在诉讼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以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为由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两条路径的主体、阶段和条件不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结合手头材料先行梳理待证事实与调取对象。

一、先确定材料要用来说明什么

材料清单不是越长越好,建议先按证明对象分组,再决定取哪些、向谁取。

第一组是事故与责任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基础文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四条,认定书应当载明:“(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该条同时要求认定书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核对时,可以逐项比对当事人姓名、车牌号、车辆使用性质、事故时间地点是否完整准确,因为后续调取订单和注册信息,往往要以认定书载明的车辆、人员为线索。

第二组是主体与营运关系材料。这部分用于查明事故发生时驾驶人是谁、车辆登记在谁名下、订单由哪个平台生成、司机与平台之间是何种注册与接单关系。平台订单记录、司机注册信息、接单账号信息通常属于电子数据,由平台企业保存。建议在整理时记录订单编号、下单时间、行程起终点、接单司机标识、车牌号、支付流水号等可用于定位的信息;注册信息则关注注册手机号、注册时间、车辆绑定记录、账号状态等。上述信息的证明力仍需经过查证,因为《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三组是损失材料。医疗费票据、病历、维修定损单、误工证明等属于常规损失凭证,其具体范围和计算标准不在本次资料的覆盖范围内,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另行核对。

二、事故认定书的送达与查阅复制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这条规定包含几个需要把准的要点。行使查阅、复制、摘录权的时间起点是“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主体是“当事人”。对象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该起事故的证据材料,并不等同于平台企业后台的全部数据。例外情形有三类:证人要求保密、涉及国家秘密、涉及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遇到这些情形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能理解为可以不加区分地全部复制。复制件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这一点在后续提交使用时值得留意。

实践中,建议以书面方式提出查阅复制申请,列明希望查阅的材料名称与范围,例如事故现场图、询问笔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保险信息以及办案机关已收集的与平台订单有关的材料等,具体能否提供、以何种形式提供,以办案机关的答复为准。这条路径的价值在于:它可以在诉讼之前较早固定部分事实材料,也便于判断还有哪些关键信息需要另行申请调取。

三、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订单与注册信息

平台订单和司机注册信息掌握在平台企业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自行向平台索取的可行性,会因平台配合程度、信息类型不同而有差异。本次资料没有列明平台企业的单独调取程序,这一点需要另行核实。

有明确依据的路径是诉讼中的调查收集申请。《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据此,如果订单记录、司机注册信息属于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也应当调查收集。

申请时建议写清四项内容:材料的名称与范围(例如特定订单编号对应的行程记录、特定时段内该司机账号的接单记录、注册信息中的车辆绑定与账号状态);持有主体;与待证事实的关联(例如证明事故发生时车辆处于接单营运状态、驾驶人与注册司机是否一致);不能自行收集的客观原因。范围写得越具体,越便于法院判断和平台定位数据。

时间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因此,调查收集申请宜尽早提出,避免临近举证期限才启动。

四、材料核对清单(建议)

材料 主要证明对象 常见取得途径 核对要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车辆、经过、证据及原因分析、过错与责任 办案交管部门送达 五项记载是否完整,签章是否齐备
事故处理证据材料 事故成因、车辆与人员基本情况 收到认定书后向办案交管部门查阅、复制、摘录 复制件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是否涉及保密例外
平台订单记录 事故时段的行程与接单状态 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订单编号、时间、起终点、车牌、司机标识能否对应
司机注册信息 注册人、绑定车辆、账号状态 诉讼中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注册人与实际驾驶人是否一致,注册时间与车辆绑定记录
车辆登记与保险信息 所有人、使用性质、投保情况 交管部门材料或另行核实 使用性质是否与营运事实相符

五、涉及鉴定时的材料衔接

如果纠纷涉及伤残等级、车辆损失评估等专门性问题,《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向鉴定机构提交材料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2016年5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要求,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第十四条同时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进行审查,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这意味着病历、影像资料、事故认定书等材料在提交前宜先做一次完整性核对,减少因材料缺项被要求补充的往返。

六、需要继续核实的事项

平台订单与司机注册信息的具体调取,还涉及平台企业的配合方式、数据保存期限、可提供字段范围等操作层面问题,本次资料未作规定,需要结合案件向办案机关、法院或平台进一步核实。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力、平台在具体情形下承担何种责任,也属于需要结合完整事实另行判断的问题,不宜仅凭现有材料下结论。

如果您正在准备北京地区的网约车交通事故纠纷材料,可以先按上述三组对象把手头文件归类,标注缺失项和希望调取的信息范围,再就是否申请查阅复制、是否在诉讼中申请调查收集作具体安排。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材料清单、调取对象与拟议委托范围进一步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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