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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行政复议代理人权限变更后,是否需要书面告知复议机构?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该条同时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

适用要点

“应当书面告知”的义务主体是申请人、第三人,接收对象是行政复议机构,触发情形是代理人权限变更或者解除。条文将“变更”与“解除”并列,解除代理关系同样需要书面告知;条文要求的是书面告知,不能以口头告知替代。条文未规定固定告知格式,重点在于向行政复议机构作出书面说明。

核对行动

建议在变更或解除代理人权限时,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告知并保留提交凭证;同时核对授权委托书是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官方全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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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