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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河北建设工程合同律师咨询费:报价按争议标的计算时,哪些工程量核对工作属于另行计费范围?

报价按争议标的计算时,工程量核对工作是否“另行计费”,不能一概而论。

报价按争议标的计算时,工程量核对工作是否“另行计费”,不能一概而论。就现有资料看,河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这一问题的判断依据,是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之间书面约定的服务范围,以及费用本身的性质:律师提供的核对、比对、梳理工作原则上属于律师服务费覆盖的服务内容,是否就超出约定工作量的部分单独计价,须在收费合同或委托合同中写明;而工程造价鉴定费、查档费、公证费、翻译费、保全费等由第三方收取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资料中没有河北当地统一的收费项目清单或价格标准,任何“固定另行收费项目”的说法都缺乏依据。

费用边界:哪些钱是律师服务费,哪些是代付费用

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八项明确:“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同项还规定:“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该条同时禁止在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之外,以“办案费”“顾问费”等名义收取其他费用。

据此,判断一项工程量核对工作是否“另行计费”,可以分两层:

第一层,看这项工作是否由律师完成。律师查阅图纸、工程量清单、签证单、结算书,比对争议工程量差异,制作核对说明,属于律师服务本身,通常包含在按争议标的计算的律师服务费中;只有在书面约定中明确列为单列项目并约定计价方式时,才可能产生额外律师服务费。

第二层,看费用是否支付给第三方。核对过程中如需委托造价咨询或鉴定机构出具工程量、造价意见,相应鉴定费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不属于律师服务费。是否需要鉴定、鉴定范围如何确定,属于具体办案中的判断,须结合合同约定和争议焦点另行核实。

作为核对对象的工程量与造价,其合同地位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合同中的工程范围、造价与结算条款,正是工程量核对的基础材料。

报价阶段建议核对的三组材料

以下为整理建议,用于把“哪些工作另行计费”落到可核对的文字上,不构成法定提交义务:

核对对象 建议查看的内容 能核对什么
收费合同或委托合同 服务范围条款、计费方式条款、单列项目及计价方式 工程量核对是否在约定服务范围内,超出部分是否约定单列计费
律师服务收费清单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分列情况 报价是否把第三方费用混入律师服务费,或反之
代付费用凭证 鉴定费、查档费、公证费、翻译费、保全费等票据 另行支付部分是否真实发生、金额是否与票据一致

同一事项宜按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同一原件来源比对:例如同一份结算书在律师核对记录与鉴定意见中的工程量口径是否一致,同一笔鉴定费的付款主体与票据抬头是否对应。这些比对可以帮助判断某项工作究竟落在律师服务范围内,还是属于第三方收费。

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如果报价阶段对某项工程量核对工作是否单列计费表述含糊,建议在签约前以书面方式确认,写入收费清单。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依《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十三项,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该条提供的是收费争议的解决渠道,不改变前述费用边界的认定。

综上,河北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按争议标的报价时,“另行计费”的落点不在工程量核对的具体名目,而在两条线:律师服务工作是否超出书面约定的服务范围,以及费用是否属于支付给第三方的鉴定、查档等代付费用。报价核对时,把合同服务范围条款与收费清单逐项对照,是最直接的核验方式。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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