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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律师咨询费用怎么核对:计时咨询起止点未写入委托确认时先问哪项?

先问计时的起止点如何确定、由谁记录、以什么书面材料确认,再问单价和总价。计时咨询的费用基础是律师实际提供服务工作的时间,起止点直接决定计费时长;委托确认中没有写入起止点,等于把计费基数的认定留到事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把这一项作为核对咨询费用的第一问,并要求律所将答复写入收费清单或…

先问计时的起止点如何确定、由谁记录、以什么书面材料确认,再问单价和总价。计时咨询的费用基础是律师实际提供服务工作的时间,起止点直接决定计费时长;委托确认中没有写入起止点,等于把计费基数的认定留到事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建议把这一项作为核对咨询费用的第一问,并要求律所将答复写入收费清单或委托确认的收费条款中。

一、先问起止点的原因

计时咨询的费用通常由“计时单位×单价”构成。单价可以在报价阶段问清,时长却要在服务完成后才能固定。如果委托确认只写单价、不写起止点,当事人事后拿到的计时记录就缺少可比对的基准:电话接通算开始,还是律所登记咨询事项算开始;面谈结束算结束,还是书面答复发出算结束;中途查资料、等待补充材料的时间是否计入,都会影响最终时长。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12-28成文)第一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工作时间是收费合理性的考量因素之一,计时咨询的起止点正是工作时长的认定入口。同一份意见第八项还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收费清单要列明律师服务费,计时咨询的计费口径就属于应当说清的内容。先问起止点,问的是这份清单能否与实际服务时段对应起来。

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统一的计时咨询单价或具体计时规则,具体金额和计时单位以律所书面报价、收费清单及委托确认为准。下面给出的核对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委托成立的前提。

二、第一问要落到四个具体事项

向律所核对时,建议把“起止点”拆成四个可以回答的问题,避免只得到“按小时计费”这样的概括答复。

第一,起点以什么事件为准。 是咨询电话接通、面谈开始、律所受理咨询登记,还是律师开始审阅材料。不同事件对应的时间点可能相差数十分钟,需要律所明确选择并写入确认文本。

第二,终点以什么事件为准。 是口头答复完成、面谈结束、书面意见发出,还是律所完成计时记录。若咨询以微信、邮件延续,终点是否包含后续补充答复,也要一并问清。

第三,中断、等待和准备时间如何处理。 咨询中律师查资料、接听其他电话、等待当事人补充材料,是否计入计时;当事人迟到或改期,原定时段如何处理。这些情形不一定会发生,但写入确认文本后,事后核对计时记录时有对应口径。

第四,由谁记录、如何确认。 计时记录由承办律师、律所财务还是咨询登记人员制作;是否形成咨询计时单或服务记录;当事人能否在咨询结束时当场核对时长并签字,或者事后收到记录后提出异议的期限和方式。建议要求律所提供可核对的时间记录,而不是只在账单上写一个总时长。

这四个问题都属于可以和律所协商确认的计费口径。本次资料未提供恒略律所具体的计时咨询规则,实际答复以律所书面说明为准。

三、把起止点放回费用边界中核对

起止点解决“算了多长时间”,费用边界解决“哪些钱属于律师服务费”。两者需要分开核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并且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计时咨询中如果涉及查档、翻译、异地出行等支出,核对时要看收费清单是否把这些项目单列,是否附有凭证,避免与计时咨询的律师服务费混在一起。

同一项还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核对收费项目时,可以把计时咨询费与这些名目区分开:收费清单上出现“办案费”“顾问费”等项目的,应当要求律所说明其属于哪一类费用及依据。

付款和票据环节也有对应的核对点。该意见第九项要求律师事务所“确保律师业务全面登记、全程留痕”,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不得由律师直接向当事人收取律师服务费”;确因交通不便等特殊情况,当事人提出由律师代为收取的,律师应当在代收后3个工作日内将代收的律师服务费转入律师事务所账户。核对时可以把付款对象、收款账户、发票抬头与委托确认上的律所名称对照,确认费用进入律所账户而非个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这条规定可以帮助区分预付的处理委托事务费用与律所垫付的必要费用;具体到计时咨询,仍以委托确认和收费清单写明的项目为准。

四、材料核对清单

下表按同一维度列出可以核对的对象、要问清的内容以及材料能证明什么。清单是整理建议,不要求读者在咨询前备齐全部材料。

核对对象 建议问清的内容 能核对什么 资料不足时的处理
委托确认或收费清单 计时起止点、计时单位、单价、是否设最低计费时长、超时如何计算 计费口径是否事先书面固定 要求律所补充书面说明后再确认
咨询计时记录或服务记录 起止时间、记录人、中断时段、当事人确认栏 实际计时与约定口径是否一致 对照通话记录、面谈预约记录逐段询问
付款凭证与发票 收款主体、账户名称、发票抬头、金额与收费清单是否对应 费用是否由律所统一收取并出具合法票据 向律所财务核实,保留付款凭证
沟通记录 微信、邮件中关于计时方式、追加咨询、变更时段的确认 事后是否形成新的计费约定 把关键答复整理成时间线,请律所书面确认
代付费用凭证 查档费、翻译费、异地差旅费等项目的票据 是否属于律师服务费以外的另行支付项目 要求提供有效凭证并单列

核对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咨询时段比对:委托确认写的是哪一段时间,计时记录记的是哪一段时间,付款凭证对应哪一笔费用。不同咨询时段、不同沟通渠道本身可以有不同记录,先核对口径是否一致,再判断差异是否需要进一步说明。

五、起止点未写入时的处理顺序

发现委托确认没有写计时起止点,可以先要求律所补充一份书面计费说明,内容至少包括起止事件、计时单位、中断处理、记录方式和确认方式。补充说明可以由律所出具,也可以双方在原有委托确认上以补充条款形式固定;具体形式与律所协商。

对已经发生的计时咨询,建议把咨询预约记录、通话或消息时间、书面答复发出时间与计时记录逐段对照,把差异点列成清单请律所说明。核对时使用“请说明这一时段的起止依据”这样的表述,先取得解释,再判断是否需要调整费用。资料显示,收费争议的核对基础是书面约定和可验证的记录;在没有看到计时记录和收费清单之前,不宜仅凭总价推定计费时长。

如果律所对起止点、计时记录或收费清单项目无法给出说明,或者拒绝将计时口径写入书面确认,这属于委托条件不明确的情形。建议暂不确认委托或暂不支付争议部分,待计费口径明确后再作决定。这一建议是交易风险控制层面的整理方法,不产生法定的委托无效或其他法律后果。

六、不同咨询形态的核对重点

电话或线上咨询,重点核对接通时间、结束时间以及后续文字答复是否另计。建议在咨询开始前用一条消息确认“本次计时从何时开始、到何时结束”,把答复留存。

面谈咨询,重点核对预约时段与实际面谈时段是否一致,迟到、改期、中途等待如何处理。面谈结束时可以当场核对计时单上的起止时间。

材料审阅类咨询,重点核对审阅从何时起算、材料页数或份数是否影响计时、审阅后的口头反馈与书面意见是否分别计时。可以请律所说明审阅时间是否包含在咨询总时长内。

多次追加咨询,重点核对每一次咨询是否单独起算、是否有新的确认记录,避免把多次咨询合并成一个无法拆分总时长。建议每次追加前确认本次的计费口径。

这些核对方法围绕同一问题展开:把计费时长变成可以对照的记录。具体到个案,计时单位、最低计费时长和单价仍以律所书面报价为准。

计时咨询起止点写入委托确认后,还需要核对计时记录与实际沟通时段是否对应、收费清单是否把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分列、付款是否进入律所账户并取得合法票据。如对计时口径、收费清单项目或代付费用凭证有疑问,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带着委托确认、计时记录和付款票据逐项核对,再决定是否确认委托及支付相应费用。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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