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北申请劳动仲裁,核心材料可以归为三组:一份写明仲裁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来源的书面仲裁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用于核对申请人身份信息的身份证件,以及与每一项仲裁请求相对应的证据材料;提交之前,先确认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提示,材料准备的关键在于让仲裁委能够核对“谁在申请、向谁申请、请求什么、依据什么”,咨询电话 4009003957 可用于提交前的材料梳理。
一、先确定向哪个仲裁委提交,材料才有落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在河北工作、用人单位注册在外省或其他城市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往往在河北,用人单位所在地可能在外地,两个地点都可能产生管辖权。建议先用劳动合同、实际工作地点记录、单位注册信息把这两个地点各自核实清楚,再决定向哪一个仲裁委递交。管辖核对属于提交前的定位工作,与材料内容是否完整是两件事,但方向选错会造成退件或移送,影响时间安排。
二、第一组:书面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同条还规定:“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也就是说,书面申请是常规形式,口头申请是法律为书写困难情形留出的通道,由仲裁委记入笔录。
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该条列明三项,可以按下表逐项对照填写:
| 法定载明事项 | 具体内容 | 核对要点 |
|---|---|---|
| 劳动者一方信息 | 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 | 与身份证件、实际工作单位保持一致 |
| 用人单位一方信息 | 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 名称用全称,住所按登记信息填写,负责人姓名职务尽量写全 |
| 仲裁请求及事实、理由 | 请求事项与所依据的事实经过、理由 | 请求逐项写清,事实按时间顺序对应请求 |
|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拟提交的证据名称、来源,有证人时写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 与后面提交的证据清单相互对应 |
副本份数按被申请人人数准备。被申请人只有用人单位一方的,通常需要一份正本加相应副本;涉及多个被申请人时,按人数增加。建议在提交前与受理窗口确认份数、是否需要目录页或封面,避免因形式问题补正。
三、第二组:身份材料与主体信息核对
第二十八条要求申请书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这些信息需要与本人身份证件一致。提交时,仲裁委一般会核对身份证件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具体收件要求各地窗口可能不同,建议提前电话确认。身份材料的作用是让仲裁委确认申请主体真实、可送达,与仲裁请求能否成立是两回事。
用人单位一方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同样需要在申请书中写清。这些信息可以对照营业执照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录或者劳动合同上的盖章名称核对。名称写错、住所过期,都可能导致通知送达受阻,建议以最新登记信息为准。
四、第三组:证据材料及其证明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条规则决定了证据整理的基本思路:自己主张的事实,自己先准备材料;属于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可以在申请中明确提出调取或要求提供的主张。
结合该法第二条列举的受案范围,可以按请求类型分组整理,以下属于建议性的整理方法,并非法定必交清单:
第一类,用于证明劳动关系的材料,例如劳动合同、工作证或工牌、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工作安排的沟通记录。劳动关系是多数请求的前提事实,建议单独成组。
第二类,对应具体请求的材料。追索劳动报酬的,可以整理工资条、银行流水、考勤与加班记录、欠付金额的计算说明;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权益的,可以整理解除通知、送达记录、离职交接材料;涉及工伤医疗费的,可以整理工伤认定文书、医疗票据和费用清单。每一项请求后面标注对应证据,便于仲裁委逐项核对。
第三类,涉及时效的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的,时效中止。该条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催讨记录、投诉受理记录、单位承诺履行的记录等材料,可以用于说明时效中断的事实,建议与请求材料分开标注。
证据整理时,建议同一事项的材料保持主体、期间、金额三方面对应:工资流水与考勤期间对齐,聊天记录保留完整对话而非截取片段,复印件与原件来源一致并在提交时携带原件备核。证人证言的,按第二十八条要求写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五、提交后的时间预期与材料补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递交后五日内会有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结果,材料不齐时通常会在这一环节体现,建议保持电话畅通、及时补正。
仲裁庭裁决的期限,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经批准可以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这一期限用于安排后续时间,不影响材料本身的准备。
六、提交前的核对顺序建议
建议按以下顺序自查:第一步,核实管辖,确认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河北的具体区县;第二步,核对申请书三项载明事项是否齐全,尤其是用人单位全称、住所与负责人信息;第三步,按被申请人人数备齐副本;第四步,按请求逐项对应证据,标注证明对象;第五步,单独整理可能涉及时效中断的材料;第六步,携带身份证件原件,按窗口要求准备复印件。
以上为材料整理与核对方法的建议,具体收件要求、格式模板和份数,以受理仲裁委窗口的答复为准。若涉及请求金额计算、时效起算判断或者多项请求如何并列提出,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可就材料清单梳理、申请书载明事项核对及拟议委托范围与计费方式进行沟通,咨询电话 4009003957。紧急情形或需要公共法律服务的,可先行联系当地公共法律服务渠道。
主要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转载地址: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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