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既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该条直接适用于审判阶段,权利主体是被告人,对象是正在为其辩护的辩护人,核心条件是案件处于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通过另行委托辩护人实现更换。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五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该法制定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资料所载官方全文位于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链接为: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适用要点
该条使用“可以”,表明拒绝原辩护人继续辩护、另行委托辩护人均属被告人可选择行使的权利。条文将两种方式并列写明:一是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二是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适用时应注意其时间范围为“在审判过程中”,不宜延伸至审判阶段之外。
建议在审判阶段及时以可留痕方式向审理法院说明是否拒绝原辩护人继续辩护,并核对原委托材料与新委托手续是否一致、是否已提交审理法院。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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