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资料与合同附件不一致时,先核对四类对象:两份材料的原件及形成时间、合同附件是否经双方签署确认、签约后是否形成补充协议或变更确认文件、以及付款交付与不动产登记材料。核对的目的,是判断两份材料各自是否进入合同、双方是否就附件内容协商变更,以及争议事项是否属于“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情形。签约前、履行中、争议协商或诉讼阶段,都可以按这一顺序整理,但不同阶段能取得的材料范围不同。
一、先核对两份材料在合同中的位置
先看合同正本及附件清单:附件名称、页码、骑缝章、双方签字盖章、签订日期是否完整,附件是否明确列为合同组成部分。再看宣传资料的原件或原始载体:楼书、沙盘照片、销售页面、微信记录,记录发布主体、发布时间和取得方式。
比对时围绕同一事项展开,例如房屋面积、装修标准、配套设施、交付条件、价款。两份材料描述同一事项但表述不同,才形成需要核对的不一致点。宣传资料在合同中的效力,需结合其内容是否具体确定、是否被写入附件或补充协议判断;本次资料未提供商品房销售广告的专门规则,该点宜另行核对。
二、核对签约后是否发生协商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转载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据此,应重点收集:补充协议、确认单、退换房承诺、价格确认文件、双方往来函件、微信或邮件记录。核对要点是这些材料有没有双方明确的同意表示,变更内容是否具体到事项、数额或履行方式。仅有销售人员口头说明、未形成书面确认的,按第五百四十四条,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时推定为未变更;是否构成明确变更,仍要看具体材料。
建议按时间顺序整理:签约前宣传资料、签约时合同及附件、签约后变更文件、履行中的沟通记录。同一事项的材料放在一组,标注形成时间和来源。
三、涉及价款和权属时核对履行与登记材料
涉及价款的,核对付款凭证、发票、贷款合同、交付验收单,看款项对应哪份文件约定的金额和节点。涉及权属或面积的,核对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第二百一十五条同时明确,不动产物权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这两条可用于区分合同争议与登记争议:宣传资料与附件对装修、配套的描述,登记簿通常不直接解决;涉及面积、权属的,登记簿是核对对象。
咨询前的材料准备
可以按“宣传资料—合同及附件—变更文件—付款交付—登记材料”五组编号,每组注明同一事项的对应关系。涉及衡水商品房纠纷的律师咨询,可先带上述材料做文本比对;具体委托范围、律师服务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诉讼费、鉴定费属于另行发生的费用,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金额标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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