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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年天津强制执行申请书代写注意事项:执行依据与收款主体不一致时先核对什么?

先核对两件事:执行依据上载明的权利人是谁,以及实际收款主体与这个权利人是否同一。执行依据与收款主体不一致时,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的“申请执行人”、收款账户和主体证明材料就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建议的顺序是先看执行依据本身(类型、权利人、生效与履行期限),再看收款主体与该权利人的关系,最后确定申请书如何填写、需要附哪些材料。

先核对两件事:执行依据上载明的权利人是谁,以及实际收款主体与这个权利人是否同一。执行依据与收款主体不一致时,强制执行申请书中的“申请执行人”、收款账户和主体证明材料就要按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建议的顺序是先看执行依据本身(类型、权利人、生效与履行期限),再看收款主体与该权利人的关系,最后确定申请书如何填写、需要附哪些材料。

一、先核对执行依据的类型、权利人与履行期限

执行依据不同,管辖法院和申请材料也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三十五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若执行依据是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据此,天津的申请执行案件在确定提交法院之前,先确认执行依据属于哪一类、载明的权利人是谁、是否已经生效。

履行期限直接影响申请执行期间的起算。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该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核对时可以把执行依据主文中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期届满日与拟提交申请书的日期并列记录,便于判断是否仍在期间内。

二、再核对收款主体与执行依据权利人是否同一

这一步可按主体类型分组比对:

核对项 自然人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名称 姓名用字是否完全一致 单位全称是否完全一致
身份标识 身份证件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变化情况 是否改名 是否更名、合并、分立或注销

比对结果通常有两类。第一类是收款主体与权利人同一,只是收款账户由他人代收或由他人代为办理,此时建议核对授权委托书、指定收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等材料,明确代收人与权利人之间的关系和权限范围。第二类是权利主体本身发生变动,例如名称变更、权利承继,此时建议准备能够体现变动连续性的登记材料或证明文件。上述材料属于整理和核验建议,本次资料未就这些材料的具体形式要求作出规定,实际提交口径需向受理执行法院另行核实。

三、申请书的填写与需要另行核实的事项

申请执行书中的申请执行人信息,建议与执行依据载明的权利人保持一致;出现不一致时,建议先书面梳理不一致的原因(代收、名称变更或权利承继),再就此向有管辖权的执行法院核对立案材料要求。天津市的具体受理材料清单、窗口要求等地方性操作细节,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向执行法院核实。

文书代写可以协助的工作包括:整理执行依据、生效证明、履行期限与期间计算表、主体身份材料、授权或变更材料,并按核对结果起草申请书。是否将某项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诉讼费用及查询、评估等第三方费用依实际发生和相关规定处理,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的依据。

依据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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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强制执行申请书代写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