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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肇事逃逸维权找不到肇事车辆保险能赔吗

在北京发生肇事逃逸、肇事车辆一时找不到的情形下,赔付路径的判断要落在两个事实点上:车辆是否查明、该车是否参加强制保险。

在北京发生肇事逃逸、肇事车辆一时找不到的情形下,赔付路径的判断要落在两个事实点上:车辆是否查明、该车是否参加强制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2021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按这一条的表述,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以“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为前提;车辆不明时,条文安排的是救助基金垫付抢救、丧葬等费用的路径。因此,“找不到车”不等于没有救济渠道,但渠道、赔付范围和后续追偿关系并不相同,需要先把事故处理阶段的文书和费用凭证固定下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在接待此类咨询时,通常建议当事人先区分“车辆已查明”与“车辆不明”两种情形,再决定向哪一主体提交材料。

一、车辆查明与车辆不明,对应两条不同的赔付路径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把逃逸情形下的赔付拆成两层,理解这两层是回答本题的关键。

第一层,车辆已查明且参加强制保险。此时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这里需要注意条文用的是“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主语落在机动车上,因此承保信息的查明是向保险公司主张的前提。实践中,承保信息可以通过交警部门的调查材料、车辆登记信息等途径核实,具体以办案机关出具的材料为准。

第二层,出现“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三种情形之一,且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文把三种情形并列写在一起,适用时不宜只取其中一项而忽略其余。同时要看清基金垫付的范围落在“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上,条文并未把基金垫付写成对全部损失的兜底赔偿。基金垫付之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这意味着垫付并不终结责任链条,肇事者被查获后仍可能面临追偿。

对这一条的理解还要避免两种偏差:一是把“车辆不明”直接等同于“无处索赔”,忽略了救助基金这一法定安排;二是把交强险赔偿与基金垫付混为一谈,认为两者可以随意选择。条文对两种情形分别配置了不同的责任主体和费用范围,选择哪一种,取决于车辆和承保信息是否查明,以及所需支付的费用属于哪一类。

二、事故处理阶段的文书,是后续主张的基础

车辆找不到时,受害人手上最需要的往往是两样东西:能说明事故发生的书面文书,以及能说明费用支出的凭证。前者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规则见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这一条给出的信息有三点值得注意:其一,逃逸案件尚未侦破时,出具认定书需要受害方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是启动条件;其二,制作期限是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按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十日”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其三,案件侦破后,原认定书会被重新确定责任并注明撤销,此前的认定书并非终局结论。对受害人而言,书面申请的提交时间、提交方式以及回执,建议留存,便于核对办案期限。

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这一条针对的是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情形,出具的是“事故证明”而非“认定书”。两种文书的名称、内容和后续用途不同,收到文书时建议先看清楚标题和载明事项,再判断下一步向谁提交。

三、材料核对清单:先分组,再比对

围绕本题,可以把材料按“事故经过—费用支出—承保信息—沟通记录”四组整理。下表列出的是建议的核对方向,帮助理清现有事实,不构成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也不代表法定先后顺序。

材料组别 可以核对什么 通常用于说明
报警与受案记录 报警时间、受案单位、案件是否按逃逸案件处理 事故发生后及时报案的事实
书面申请及回执 申请提交日期、接收单位、是否在十日内收到文书 认定书或事故证明的出具过程
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 文书名称、载明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调查得到的事实 事故基本事实与责任记载
抢救、丧葬费用票据 费用项目、金额、支付时间、收款单位 救助基金垫付所涉费用范围
病历、诊断证明、死亡证明 伤情或死亡与事故的对应关系 人身伤亡事实
车辆及承保信息 车辆是否查明、是否参加强制保险、承保公司 交强险索赔对象
与保险公司、基金的往来记录 提交时间、答复内容、要求补充的材料 主张进度

整理时建议注意同一事项的主体和期间对应:例如书面申请交给哪个单位、回执上的日期与文书落款日期是否一致、费用票据的付款人与病历上的患者是否同一人。不同程序、不同文书出现日期差异本身是正常的,把差异记清楚比急于下结论更有用。

四、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此类事项涉及的费用至少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律师服务费,属于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之间通过书面委托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需要与律所协商确认;另一类是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按相应程序的规定缴纳,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在一起比较。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的收费标准,具体金额需在委托前核对书面约定与缴费凭证,不宜以口头报价作为依据。

准备咨询时,可以按上面的四组材料各取一份复印件或照片,标注形成时间;把“车辆是否查明”“是否已取得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抢救、丧葬费用是否已实际支付”三个问题的现有答案写下来。这三点直接决定下一步是向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主张,还是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垫付,以及是否需要继续跟进办案机关的调查进展。

五、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几个点

第一,车辆是否已查明、是否参加强制保险,属于事实问题,需要以办案机关调查材料和承保信息为准,本文无法替代个案核查。第二,救助基金的申请材料、受理流程和垫付范围,除《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的原则性规定外,还涉及具体办理要求,需向基金管理部门核对。第三,事故认定书在案件侦破后会被重新制作并注明撤销原认定书,此前依据认定书作出的主张是否需要调整,需结合新的文书内容判断。第四,本文引用的条文版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如后续规范有调整,应以现行有效文本为准。

发生在北京的肇事逃逸案件,找不到肇事车辆时能否获得赔付,答案取决于车辆与承保信息是否查明,以及所需费用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还是救助基金垫付范围。把事故处理阶段的文书、费用凭证和沟通记录按组整理清楚,再确定向哪一主体提交,比反复追问“能不能赔”更能推进事情。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上述材料的核对方向与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具体承接安排与费用以书面约定为准。

参考来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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