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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产品质量侵权如何选择律师:产品缺陷鉴定与召回信息查询怎么考察

在北京遇到产品质量侵权纠纷、需要选择律师时,建议把考察重点放在律师能否围绕“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损害与产品使用之间的事实关联、向销售者还是生产者主张权利”给出可核对的材料清单和程序判断,同时核对律师对产品缺陷鉴定思路与召回信息比对方法的具体说明。

在北京遇到产品质量侵权纠纷、需要选择律师时,建议把考察重点放在律师能否围绕“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损害与产品使用之间的事实关联、向销售者还是生产者主张权利”给出可核对的材料清单和程序判断,同时核对律师对产品缺陷鉴定思路与召回信息比对方法的具体说明。需要先明确的案件坐标包括:主张主体是消费者还是其他受害人,涉案产品类型与购买(接受)时间,损害发生时间与后果,目前处于与销售者协商、向监管部门反映还是准备诉讼的阶段,以及拟主张的对象是销售者、生产者还是两者。带着购买凭证、产品实物或照片、使用说明、维修记录、病历和费用票据咨询,通常比只带一份情况说明更有助于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先用于核对上述事实与程序阶段,再讨论委托范围。

一、先核对主张对象与程序阶段

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中,选择律师的第一项考察内容,是律师能否把“向谁主张”讲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二款(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公开文本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这条规定同时包含选择与追偿两层关系。咨询时可以请律师分别说明:现有材料下向销售者主张、向生产者主张或同时主张,各需要证明哪些事实;销售者或生产者赔偿后的追偿关系,对当前阶段有没有实际影响。律师如果只能笼统回答“告厂家”或“告商家”,却说不清产品购买渠道、销售者身份、生产者信息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对应关系,后续材料准备就容易脱节。

损害后果的赔偿项目也需要与事实对应。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咨询时可以按实际损害后果核对:目前是人身伤害、残疾还是死亡情形,已有哪些病历、票据、误工证明,哪些费用尚未发生但需要预留主张空间。该条列明的项目与条件,应结合个案损害后果使用,不宜把未发生的项目直接写成已确定数额。

二、考察律师对产品缺陷鉴定的处理思路

产品缺陷鉴定是很多当事人最关心、也最容易问得过于笼统的环节。选择律师时,可以请律师先说明他对“瑕疵”“缺陷”与“举证责任”的区分,再说明鉴定在个案中的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2013年10月25日第二次修正,2014年3月15日施行)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公开文本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https://www.samr.gov.cn/zfjcj/tzgg/art/2023/art_615af9ed6bcd4974bf853dd2e02bc663.html)

这段条文有三层内容需要律师准确对应:第一层是经营者对正常使用下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保证,同时保留消费者购买前已知瑕疵且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例外;第二层是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表明的质量状况应与实际质量相符;第三层是六个月举证责任规则,适用对象是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起算点是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适用情形是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并发生争议。咨询时可以观察律师是否会把第三层规则准确限定在所列商品和服务范围内,是否会把“发现瑕疵”的时间与购买时间、使用时间分开核对,是否会解释该规则解决的是瑕疵举证责任分配,而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仍需结合其他材料判断。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把“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列为经营者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并在末款明确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还列举其他情形,此处为概括)。缺陷的认定往往涉及技术判断与法律评价,本次资料未包含产品质量鉴定程序、鉴定机构选择、检材交接与鉴定意见质证的具体规则,涉及这些事项需另行核对。选择律师时,可以请其说明:拟申请鉴定的事项是什么,检材如何封存和交接,鉴定不能进行时准备用哪些证据补足,鉴定意见与病历、维修记录、使用说明之间如何相互印证。律师能把这些步骤拆开讲,通常比只回答“可以做鉴定”更有核对价值。

建议准备的材料可以包括:购买凭证或订单记录、产品铭牌与序列号照片、包装和说明书、维修或更换记录、与销售者或生产者的沟通记录、病历与费用票据、产品实物或留存样品。上述材料用于核对产品同一性、购买时间、使用情况和损害后果,是否提交、何时提交以及提交形式,可以结合程序阶段与律师协商。

三、考察律师对召回信息的查询与比对方法

召回信息查询属于事实材料准备的一部分,但其具体查询渠道、公告效力、生产者义务范围以及召回与个案缺陷认定之间的关系,本次资料未包含相应规则,需以官方公开信息和另行核对为准,不宜在咨询阶段直接下结论。选择律师时,可以把考察点放在“怎么查、怎么比、怎么用”三个动作上。

第一,查什么。可以请律师说明其准备检索的产品名称、型号、批次、生产日期、序列号范围,以及召回公告的发布主体与发布时间。第二,怎么比。召回公告中的产品型号、批次、生产期间、销售区域,需要与涉案产品的铭牌、包装、订单、发票进行同一性比对;比对结果应当落到“同一型号”“同一批次”“同一期间”或“无法对应”等具体结论,而不是仅凭产品类别相同就建立联系。第三,怎么用。召回信息可以作为了解产品缺陷描述、生产者自认范围和市场处理情况的线索,但是否能直接证明个案产品存在缺陷、该缺陷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仍需结合购买时间、使用情况、损害发生过程和鉴定材料判断。咨询时可以请律师分别说明召回信息在协商、投诉和诉讼准备中的不同用途,以及哪些内容需要再向官方渠道核实。

建议留存的材料包括:产品铭牌和序列号照片、包装批次信息、购买订单与发票、召回公告的完整截图或打印件(注明来源与获取日期)、与销售者或生产者就召回事项的沟通记录。上述材料能帮助核对涉案产品与召回信息的对应关系,也能避免把不同批次、不同型号的产品混在同一事实里。

四、把考察问题落到一张核对清单

选择律师时,可以把问题按同一维度并列列出,便于比较不同律师的回答是否具体、是否可验证。下表仅作为咨询准备建议,不构成法定材料清单或委托前提。

考察维度 可以请律师说明的问题 建议准备的材料 能核对什么
程序阶段与主张对象 目前适合与销售者协商、向监管部门反映,还是准备诉讼;向销售者、生产者或两者主张各需证明什么 购买凭证、销售者信息、产品包装上的生产者信息、沟通记录 主体关系与请求对象是否清楚
瑕疵与缺陷的区分 涉案问题被归为瑕疵还是缺陷,依据哪些事实;六个月举证责任规则是否适用 购买时间、发现时间、产品类型、说明书、维修记录 第二十三条的适用条件是否被准确对应
鉴定思路 拟鉴定什么事项、检材如何保管、鉴定不能时如何补证 产品实物或照片、留存样品、使用记录、病历 鉴定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有材料衔接
召回信息比对 查询哪些型号、批次、期间;比对后如何表述对应结论 铭牌、序列号、订单、召回公告截图 涉案产品与召回信息是否同一
费用与委托范围 律师服务费、鉴定评估费、诉讼费如何区分;哪些工作纳入委托 待整理的材料目录、费用票据 费用项目与工作范围是否写明
书面委托 服务范围、计费方式、沟通节点如何约定 委托合同草案、材料交接清单 委托事项与材料保管是否明确

五、费用与委托范围要分开确认

选择律师时,费用问题应当分项核对。律师服务费、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诉讼费属于不同费用项目,计算基础和承担方式并不相同。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或鉴定评估收费的具体标准,无法给出具体金额或报价,咨询时不宜要求对方仅凭一句话给出“打包价”。

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的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是否包含材料梳理、鉴定申请、召回信息检索与比对、与销售者或生产者沟通、诉讼阶段代理;律师服务费按何种方式计费;鉴定评估费、差旅费等第三方费用由谁垫付、如何结算;材料交接和重要节点如何通知。上述内容建议以书面方式确认,是否将某一项工作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把费用边界与工作范围对应起来,既能核对报价包含什么,也能避免后续对“查召回信息”“跑鉴定”是否属于委托事项产生分歧。

六、需要继续核对的事项

选择律师的落点,是把产品、购买时间、损害后果、主张对象四类事实先整理成同一套材料,再核对律师对缺陷证明与召回信息比对的具体方案。涉及产品缺陷鉴定的程序规则、召回公告的查询渠道与法律效果、北京地区律师服务收费等本次资料未覆盖的事项,需在咨询时逐项确认,并以官方公开信息和书面约定为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作为核对材料与程序阶段的咨询入口,先明确现有事实和拟议委托范围,再决定是否进入下一步。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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