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先核对哪份材料,取决于案件所处阶段:案件尚在侦查阶段的,先核对当事人本人能够取得的银行卡流水和本人陈述,用于固定账户、期间和交易笔数;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先核对辩护律师依法查阅到的讯问笔录与银行流水,并以“同一账户、同一时间段、同一笔交易”为单位逐项对照。下文所说的“对不上”,指的是流水记载的客观交易与笔录中关于“明知”的表述在时间、笔数、金额口径或对手方上无法一一对应,这属于待核实的材料差异,不等于任何一方的陈述必然失实。
一、先确认程序阶段,再看能核对什么材料
侦查阶段的材料核对范围较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会见时“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这两个阶段的分界点很关键:会见中可以听当事人讲交易的来龙去脉,逐笔核实证据的权利则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才具备。
阅卷是核对笔录的前提。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因此,讯问笔录中关于“明知”的具体表述,通常要在审查起诉阶段通过阅卷才能完整看到;在此之前,当事人及家属手上的流水、聊天记录、转账截图,是能先行整理的部分。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与分工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建议先看的位置 |
|---|---|---|
| 银行流水(开户行打印、含账号与对手信息、注明期间) | 账户归属、交易时间、单笔与累计金额、对手方名称 | 首页的户名与账号、查询期间、是否有对手户名与摘要 |
| 讯问笔录中关于“明知”的陈述 | 陈述指向的具体日期、笔数、金额,以及陈述所依据的事实 | 供述涉及的具体交易、作出该陈述的时间与次数 |
| 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转账凭证 | 流水某笔交易对应的事由与沟通内容 | 与流水时间戳能否对齐 |
| 到案经过等程序性材料 | 到案时间、初查经过 | 与流水期间是否重叠 |
建议先看流水的完整性与出处,确认是不是同一账户、同一查询期间、是否载明对手方;再看笔录中“明知”陈述落在哪几笔交易上;最后以交易为单位制作对照表,一栏写流水记载,一栏写笔录表述,一栏写差异点。这样整理的作用是让差异具体化:是流水未覆盖笔录所述期间,还是账户主体不同,抑或笔录说的是累计入账而流水显示为多笔小额,口径不同本身需要先分清。
三、对不上之后的处理方向与咨询准备
差异整理出来后,可以核对辩护工作能否对应到具体程序权利。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三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同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要求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是否就“明知”陈述与流水的差异提交书面意见、是否申请调取特定交易凭证,可与承办律师根据已核对的材料商议确定。
咨询前可以准备三样东西:流水原件的出处与查询期间说明、当事人对涉案几张卡及每张卡用途的自述时间线、已知的笔录陈述要点。至于会见、阅卷、书面意见等事项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各地与各所并无统一标准。
需要说明的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明知”的认定标准,不在本次可核对资料范围内,需另行核对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上引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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