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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法律文书代写证据清单中,收据收款人与合同签约主体不一致时应先补哪项关系证明?

先补收款人与合同签约主体之间的授权收款或代收关系证明,并优先提交该收据原件。收据上的收款人名称与合同签约主体名称不一致时,要做的就是让这两份材料能指向同一笔款项、同一方付款义务;具体先补哪一项,取决于两者之间实际存在的是哪种关系:同一主体内部人员代收,还是第三方代为收款。

先补收款人与合同签约主体之间的授权收款或代收关系证明,并优先提交该收据原件。收据上的收款人名称与合同签约主体名称不一致时,要做的就是让这两份材料能指向同一笔款项、同一方付款义务;具体先补哪一项,取决于两者之间实际存在的是哪种关系:同一主体内部人员代收,还是第三方代为收款。

一、先按关系类型确定补什么

收款人是签约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股东或经办人员的,先补能显示其身份与职务的证明,例如加盖签约主体公章的任职说明、经办人授权文件,或签约主体事后确认该笔收款的书面说明。这类材料的用途,是把收款行为归入签约主体。

收款人是与签约主体没有隶属关系的第三方的,先补签约主体与该收款人之间关于代收该笔款项的约定或授权,以及收款人确认已收到该笔款项的材料。这类材料的用途,是说明该第三方收款属于代收,并非另一个法律关系下的独立收款。

收据本身已加盖签约主体印章,或收据抬头写明系代签约主体收取的,差异可能只是名称书写或简称问题,此时先补名称对应关系的说明,比补授权文件更直接。

提交时,建议把合同、收据与款项流转记录放在同一组,按“签约主体—收款人—款项”的顺序排列,便于对照。

二、提交形式与核对顺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收据属于书证,建议先以原件核对;原件确无法提交的,再说明困难并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收款人与签约主体的关系证明,同样建议准备原件。

同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收据与合同主体不一致时,主张已付款或已收款的一方,需就款项与合同的对应关系举证;补关系证明的方向,就是补这个对应关系。

核对时建议按以下顺序进行:先看合同上的签约主体名称与印章;再看收据上的收款人名称、印章、开具日期与金额;然后判断两者之间是否存在授权、代收、职务或名称对应关系;最后核对银行转账记录、记账凭证,看金额与日期能否与收据对应。以上属于材料整理建议,具体材料是否被采纳,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审查认定。

三、涉及律所收费票据时的特别核对

如果这份收据是律师事务所就法律文书代写等服务出具的收费凭证,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九项,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规则对律师事务所受理的案件进行编号,做到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收费票据一一对应”,律师服务收费应当由财务人员统一收取、统一入账、统一结算,并及时出具合法票据,不得用内部收据等代替合法票据。核对时可以先看收据是否为合法票据、收款账户是否为律所账户、案件编号与收费合同能否对应,再判断是否需要补授权或代收关系证明。

天津本地的具体材料要求,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向天津的办案机关提交前另行确认。上述依据均为全国性规则,不构成对个案处理结果的判断。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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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律文书代写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