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对律师在“对已生效裁判申请再审”方面的实际办理经历,也就是审判监督程序经历;再核对他在“执行异议及后续救济”方面的经历。原因在于:两审裁判文书所对应的是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你持这份文书去咨询,要解决的是生效之后的救济路径和期限把握,并非再次讨论一审、二审的开庭经验。执行裁定则要按裁定类型分别查看,不能和再审申请混在一起。
一、先核对再审申请经历,因为期限从生效日起算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这条规定的主体是当事人,对象是已生效裁判,同时明确了向哪个法院申请,以及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这一后果。
期限问题同样具体。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因此,咨询前建议先看清两审裁判文书上载明的生效日期和送达记录,据此推算六个月节点;如果主张的是新证据、主要证据伪造、据以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变更、审判人员违法裁判这几类情形,则要另行说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点及对应材料。
核对律师经历时,可以问三个具体问题:是否办理过针对生效裁判申请再审的案件;是否按第二百一十一条列举的十三项应当再审情形组织过材料;对本案拟主张的事由,能否说明需要补哪些证据。这样问比问“胜诉率”更能得到可核实的信息。
二、执行裁定需按类型分别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你手里的执行裁定如果属于对执行标的异议的审查结果,后续走向取决于异议内容是否指向原判决、裁定:指向原裁判错误的,回到审判监督程序;与原裁判无关的,则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另行起诉。
因此,建议先看裁定书正文写明的是哪一类裁定、送达日期为何,再对应核对律师在这两类路径上的办理经历。这一步与第一步并不冲突,只是材料用途不同:两审裁判文书用来看生效时间与再审事由,执行裁定用来看异议类型与十五日期限。
三、咨询前的材料整理与费用边界
材料可按同一事项分组放置:两审裁判文书及生效、送达凭证;执行裁定书及送达凭证;拟主张再审事由对应的证据线索;当事人主体信息及可能的利益冲突情况说明。以上属于便于律师快速判断程序阶段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清单。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需结合业务类型、程序阶段、工作范围及个案情况,与律所书面确认;既有的案件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资料中也没有价目表或统一标准。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简介所列业务方向包含上诉申诉、执行、合同、法律顾问等,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案件是否匹配,还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法规库转载: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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