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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现场图怎么用?

在天津就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咨询律师前,建议先把材料分成三组:事故文书组,包括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签收凭证;现场证据组,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原始文件;损失与主体材料组,包括身份证件、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病历和维修定损材料。

在天津就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咨询律师前,建议先把材料分成三组:事故文书组,包括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签收凭证;现场证据组,包括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原始文件;损失与主体材料组,包括身份证件、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病历和维修定损材料。现场图的用法在于把它当作核对工具:先核对图中车辆位置、行驶方向、碰撞点和道路环境,再逐项对照事故认定书载明的事故经过、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把不一致之处标出来。需要就责任划分、复核期限或后续赔偿咨询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先说明事故时间、文书类型和现有材料,便于安排沟通。

先确认手里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现场图用途不同

现场图本身不直接给出责任比例。责任划分的正式载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先分清文书类型,才能确定现场图拿来核对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五项内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作出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现场图主要用于核对其中第(一)项的道路和交通环境、第(二)项的事故发生经过,以及第(三)项的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会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同规定第六十七条)。在这种情形下,现场图可以帮助说明事实争议,但不能从图中直接推出“谁应承担多少责任”,仍要结合其他证据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结论。

时间节点也值得先核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明确,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同规定第六十二条)。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同规定第六十五条)。咨询前把文书作出日期、送达日期和文书告知的期限记下来,比笼统说“刚收到”更有助于核对程序阶段。

现场图逐项核对什么:一张对照表

现场图不是只看一眼“车在哪”,建议按同一维度逐项比对。下表列出的是整理和核对方法,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材料清单。

核对对象 现场图能帮助核对什么 与哪些材料对照 发现不一致时怎么记
车辆位置与行驶方向 车辆编号、所在车道、车头朝向、相对位置 认定书第(一)(二)项、现场照片、行车记录仪 记下图中车辆编号、车道和箭头方向,摘录认定书对应原句
碰撞点与散落物 碰撞位置、碎片和散落物分布 车辆损坏部位照片、现场照片 用照片编号对应图面位置,写明“图面某处—照片某张”
制动痕迹与路面痕迹 痕迹起止点、走向、与车辆位置的关系 车辆检验报告、视频、现场照片 记录痕迹与车辆、车道线的相对关系,不只写“有刹车痕”
标志标线、信号灯、视线 路口渠化、停止线、标志位置、视线遮挡 现场照片、监控视频、认定书对道路环境的描述 核对认定书是否描述该标志标线,描述与图面是否一致
图与认定书事故经过 图中车辆运动关系能否支持文字描述 认定书第(二)项 列出“图面显示—文字表述”的差异点,逐条编号
图与证据及成因分析 认定书第(三)项是否引用现场图,引用后结论与图面是否匹配 认定书全文、其他证据材料 标出引用位置和结论句,写明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

核对时建议按“先文书、后图面、再影像”的顺序:先通读认定书或事故证明,把事故经过和证据分析部分划出来;再拿现场图对照车辆编号、车道、方向、碰撞点;最后用照片和视频核对图面标注。这样整理出来的不是一堆图片,而是“图面位置、认定书原文、照片编号”三者的对应关系。

咨询前的材料清单与整理顺序

材料不必求多,先求能互相对应。可以按以下各组整理,每组说明能核对什么:

第一组,主体与资格材料:身份证件、驾驶证、行驶证。用于核对认定书中当事人、车辆的基本信息是否准确,以及车辆是否有保险。

第二组,事故文书及送达材料: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原件、送达签收凭证、邮寄记录。用于确定文书类型、作出日期、送达日期,以及文书告知的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

第三组,现场图与影像材料: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阅、复制的现场图,现场照片,视频,行车记录仪原始文件。用于核对事故发生经过、车辆位置、道路环境和碰撞痕迹。复制件注意是否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四组,损失材料: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车辆维修定损单、施救费票据、评估报告。用于把责任划分问题与损害赔偿问题分开整理,避免咨询时混在一起。

第五组,辅助材料:保险单、报案记录、与对方及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证人联系方式。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宜自行公开传播。

整理顺序上,建议先按时间轴排:事故发生时间、报警时间、现场调查时间、检验鉴定时间、认定书作出时间、送达时间。再把现场图和照片按“图面编号—照片编号—认定书段落”建立索引。每份材料标注来源、日期、页数、是否原件。这样咨询时可以直接翻到对应页,不需要现场回忆。

现场图怎么取得、怎么固定

现场图通常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调查中制作。当事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这条规定为咨询前复制现场图等证据材料提供了依据。建议在咨询前先确认是否已经取得现场图复制件,复制件是否盖章,图面是否清晰可辨。

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同规定第六十三条)。如果案件属于这两类情形,可以核对是否收到到场通知、是否到场、公开了哪些证据,现场图是否在公开范围内。这个环节有助于在认定书作出前了解证据构成,但不是所有事故都适用。

如果当事人自己画示意图辅助说明,建议在图上明确标注“当事人自绘示意,非官方现场图”,并注明绘制依据和日期,避免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图混同。自绘图可以用来表达“我认为车辆当时在这个位置”,但不能替代官方图,也不宜在图上直接写责任结论。

咨询时围绕现场图问什么,责任划分依据在哪里

责任划分的实体依据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各方均无导致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同规定第六十条)。现场图的作用,是帮助核对“行为”和“过错”在事故经过中的具体表现,而不是代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认定。

如果涉及逃逸、破坏现场等情形,规则更具体:当事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同规定第六十一条)。现场图和现场照片可以用来核对现场是否被改动,但是否构成上述情形,仍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

咨询时可以把问题收窄到以下几项:认定书第(二)项对事故经过的描述,与现场图中车辆位置、行驶方向是否一致;认定书第(三)项引用了哪些证据,现场图是否在列;如果属于死亡事故或者复杂、疑难伤人事故,制作认定书前是否被召集到场公开证据;收到认定书后是否已复制现场图等证据材料,复制件是否加盖专用章;文书告知的申请复核权利和期限是什么;检验、鉴定时间是否影响认定书制作期限。围绕这些具体问题沟通,比只问“我这个责任判得对不对”更容易核对。

咨询和委托的计费方式、服务范围,建议在咨询时与律所书面确认;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属于不同项目,可以分开核对。本文不涉及具体报价,也不对案件结果作判断。

现场图的价值,在于把“我记得”变成“图面、照片、认定书文字三者可以对照的差异点”。咨询前把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送达凭证、现场图复制件、照片视频原始文件、病历和损失票据按时间轴整理好,再列出三到五个具体问题,沟通会更聚焦。如果涉及死亡事故、复杂疑难伤人事故,或者对认定书中的事故经过、证据分析有疑问,建议先核对是否已查阅复制现场图等证据材料、文书告知的复核期限是否记清。需要进一步核对材料或讨论责任划分,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一、二、三、五、十日为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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