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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之监护人过错与学校管理责任

在天津准备就未成年人侵权(校园伤害、学生欺凌等)咨询律师,动身之前最值得花时间整理的是三组材料:第一组是事发时学生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学校的准确名称与性质;第二组是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学校在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中形成了哪些记录;第三组是病历票据等损害凭证,以及与学校、对方监护人的沟通记录。

在天津准备就未成年人侵权(校园伤害、学生欺凌等)咨询律师,动身之前最值得花时间整理的是三组材料:第一组是事发时学生的年龄与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学校的准确名称与性质;第二组是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以及学校在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中形成了哪些记录;第三组是病历票据等损害凭证,以及与学校、对方监护人的沟通记录。这三组材料分别对应两个核心问题——学校管理责任按哪一条规则认定,以及监护人一方存在哪些可以被指出的过错事实。此时尚未进入诉讼,属于事实梳理与法律适用评估阶段,咨询的目的是让律师在材料基础上判断规则适用和证据缺口,而不是只听一段口述经过。带着上述材料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沟通效率会明显不同。

一、先确认学生属于哪一类主体,学校责任随之不同

学校管理责任并非一条规则通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不同情形分别作了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以上三条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三条放在一起看,可以读出三层区别:其一,受害学生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学校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举证负担落在学校一方;其二,受害学生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需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学校才承担责任;其三,加害人来自学校以外的第三人时,先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仅在未尽管理职责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承担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咨询前要核对的第一项事实是:学生在事发当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判断依年龄等法定标准确定,具体条文可在咨询时请律师一并核对。第二项事实是学校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对用语作了界定,“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同条还将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以及校外培训机构、校外托管与临时看护机构等列为“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学校属于哪一类、是否属于该条所列单位,直接影响适用哪一条规则、哪些义务主体在讨论范围内。

二、学校管理责任要落到记录上:事前制度与事后处置两条线

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最终要看有没有可查的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这条规定给出了几个可以逐项对照的动作:是否建立了防控制度并开展培训;是否立即制止;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和处理;是否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是否对实施欺凌的学生加强管教;严重欺凌是否报告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进一步要求学校建立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并定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

对应到材料准备,可以留意收集:学校是否出示过防控制度文本;是否成立过欺凌治理组织;事发后是否有调查记录、认定记录;是否通知家长到场参与处理;是否有心理辅导安排;严重情形是否有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的处理结果。这些记录既是学校履职的证据,也是判断责任范围的事实基础。

三、教职工的现场处置与日常关注,同样是核对对象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列举了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一)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二)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尊严;(三)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四)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五)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该条同时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实施前述行为,或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第二十二条要求教职工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被孤立、排挤情形应当及时干预;发现学生有明显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这意味着,孩子此前的情绪变化、身上的伤痕、向老师反映却被忽略的经历,都不是“家长的感受”,而是可以与条文对照的事实。建议按日期整理:伤痕照片及拍摄时间、孩子讲述的时间与内容、向哪位老师反映、老师如何回应、学校是否介入。同一事件的照片、病历、聊天记录放在一起标注时间线,便于律师核对“学校何时知道、知道后做了什么”。

四、监护人过错:先整理事实,不急于下结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与“监护人过错”相关的材料,主要服务于两件事。一是核对对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一方:事前是否知晓其子女存在欺压他人情形、是否被学校告知过、事后是否配合处理、是否及时送医或赔礼道歉。二是核对己方在照护、就医、止损环节有无可被指出的疏漏,因为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或扩大有过错时,依法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未成年人致害时其监护人如何承担责任,涉及专门条文,本次资料未展开,属于咨询时应向律师核实的事项,本文不作结论。可以准备的沟通材料包括:与对方监护人的微信、短信、通话记录;学校组织的协商记录;对方事前的态度与事后的处理行为。这些材料按“谁、何时、说了什么、做了什么”排列,比笼统描述更有核对价值。

五、损害凭证与咨询时的费用边界

损害范围要靠票据和病历说话:门诊与住院病历、诊断证明、费用清单与发票、复查记录、护理与交通票据、家长陪护产生的误工证明;如已做伤情鉴定或伤残鉴定,一并带好鉴定意见书。

费用方面需要区分性质:律师服务费、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属于不同项目。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当地任何收费标准,具体金额、计费方式以及在哪个阶段收取,需与律所书面确认。咨询时可以主动说明希望覆盖的工作范围,例如仅出具书面分析意见、代为与学校沟通协商、或者代理后续程序,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六、咨询前的整理顺序建议

材料组 能核对什么 对应规则
学生出生日期、事发日期、学校名称与性质 适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则;学校是否属于法定“学校”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一千二百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
事发时间、地点、经过、在场人员 是否处于学习、生活期间;加害人是校内学生还是校外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学校制度文本、治理组织、调查与认定记录 事前是否建立防控机制,事后是否组织认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十九条
教职工制止与关注记录、家长反映记录 是否及时制止、是否发现异常后报告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一、二十二条
病历票据、沟通记录 损害范围;双方监护人一方的过错事实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整理时建议以同一事项为主体分组,把同一主体的不同来源材料(病历、照片、聊天记录)按时间排列,原件与复印件分开存放,电子证据保留原始载体。以上属于材料整理方法上的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也不影响各项权利的行使。

还有几项需要另行核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具体年龄界限条文、监护人承担责任的专门条文、天津当地是否存在特别的处理程序、事件是否已有公安机关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处理结论。这些内容本次资料未完整覆盖,宜在咨询时逐项向律师确认。

围绕未成年人侵权咨询律师,真正决定沟通质量的是材料能否对应到具体规则:主体状态决定学校责任按哪一条认定,学校记录决定“尽到职责”能否被证明,监护人一方的行为记录决定过错事实能否被还原,票据决定损害范围能否被量化。带着这些材料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以把讨论集中在规则适用与证据缺口上。本文依据的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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