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邢台离婚诉讼中遇到调解笔录与起诉状财产清单不一致,建议先以起诉状财产清单为索引,逐项核对每项财产对应的原始权属凭证,再用调解笔录对照差异项。两版文书记载本身不直接决定财产归属,差异项需要回到取得时间、登记或付款主体、资金流水、赠与或继承文件等原始材料核实。
一、先建立“项目—凭证”对照,再用调解笔录校验
起诉状财产清单的作用,是列明当事人请求分割的财产范围;调解笔录记录的是调解过程中双方对具体事项的陈述。两者功能不同,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
- 以起诉状清单为底稿,逐项列出财产名称、取得时间、登记或持有人、出资或付款来源、贷款负担、当前价值依据。
- 为每一项目标注对应原始凭证,例如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银行流水、转账记录、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股权登记、保险单、遗嘱或赠与合同。
- 再逐页对照调解笔录,标记新增项、遗漏项、数额变化、权属表述变化和陈述具体程度。调解笔录中具体、明确的财产陈述可以作为进一步核实的线索,仍需与原始凭证对应;概括性表述宜结合上下文核对。
这个顺序用于整理材料,两版文书的证明力由具体内容和原始证据决定。
二、差异项按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和分割规则归类
核对差异时,需要判断该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分割时,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两版清单不一致本身,不当然等于一方隐藏、转移财产。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适用该条,需要结合具体行为、时间、金额和凭证进一步核实。
上述条文版本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三、咨询前可准备的材料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起诉状及财产清单原件或复印件 | 请求分割的项目、记载时间、数额和表述 |
| 调解笔录 | 双方陈述的具体项目、变化内容和记录时间 |
| 不动产、车辆、股权等登记资料 | 权利人、取得时间、登记状态 |
| 银行流水、转账及付款凭证 | 出资来源、付款主体、资金去向 |
| 购房、贷款、保险、赠与或继承文件 | 财产来源、债务负担、是否限定归一方 |
| 差异对照表 | 同一项目在两版材料中的记载及待核实问题 |
对照表可以按“项目—起诉状记载—调解笔录记载—原始凭证显示—待核实问题”五栏整理。涉及具体分割方案、证据取舍或是否需要补充取证,可以携带上述材料向律师咨询,由律师结合原始证据判断;相关材料梳理是否纳入律师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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