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遇到劳务派遣纠纷,咨询时要先把责任主体和程序入口分开核对:劳务派遣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用工单位是实际接受派遣用工的一方,在法定范围内承担义务。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管辖上,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准备咨询前,可以先把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工资发放记录、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考勤记录、退回或解除通知按主体和时间整理,便于判断争议落在工资、社会保险费、岗位范围还是退回解除环节。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这类材料梳理和程序判断的咨询。
一、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责任划分的起点
劳务派遣关系中有两个主体需要区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同一章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用工单位一侧的义务由第六十二条列明:“(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这些义务与派遣单位的用人单位义务并行,核对时宜按“谁作出行为、谁支付款项、谁发出通知”逐项对应,不宜只凭工作地点或日常管理关系判断全部责任归属。
第六十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七条则明确,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上述条文可以作为核对派遣关系是否规范、费用收取是否有依据的起点。
二、工资、社会保险费与同工同酬:核对支付主体和标准
工资支付主体首先看劳动合同和实际发放记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六十条禁止派遣单位克扣用工单位按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核对时可以把银行流水中的付款方、工资条上的发放单位、劳动合同中的用人单位三者并列比对,确认是否属于同一主体、同一期间。
跨地区派遣的,第六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派遣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工资和劳动条件标准需要按这一条核对,不能仅按派遣单位所在地标准计算。
同工同酬方面,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核对同类岗位、同一分配办法和工资构成,比只比较一个月的实发数额更能说明问题。
社会保险费方面,第五十九条把“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列为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的事项;第五十八条则明确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可以查看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中的缴纳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期间,再与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约定比对。具体险种、缴费基数、补缴条件等经办规则,本次资料未展开,需结合当地社会保险经办要求另行核对。涉及未缴、断缴或基数差异时,宜把缴费记录与工资发放记录按月份并列,先确认差异期间和缴费主体,再判断责任分担,不宜仅凭单项材料下结论。
三、岗位范围、退回与年休假:争议中的具体节点
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六条分别界定: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该条还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比例,核对时需另行查找现行规定。
退回和解除是另一个节点。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具体情形,本次资料未展开,需另行核对法条原文。核对退回通知时,可以看通知由用工单位还是派遣单位作出、写明的退回理由对应哪一项法定情形、送达时间与工资结算期间是否衔接。
年休假在派遣用工中有专门安排。《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享受年休假。被派遣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少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应当协商安排补足被派遣职工年休假天数。”核对时可以把无工作期间、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当年应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并列,判断属于哪一种情形。
四、争议处理:共同当事人、管辖与委托
进入劳动争议仲裁阶段,主体列明有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这意味着咨询和准备材料时,需要同时梳理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行为和支付记录,不宜只整理其中一方。
管辖按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北京准备咨询时,可以先确认劳动合同履行地、派遣单位注册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再对应管辖规则。
委托代理方面,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拟委托律师处理的,可以把授权范围写具体,例如材料整理、文书起草、出庭陈述等分别列明。
五、材料核对清单与咨询准备
| 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使用时的注意点 |
|---|---|---|
| 与派遣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主体、合同期限是否二年以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 | 核对签约主体与工资发放主体、社会保险缴费主体是否对应 |
| 劳务派遣协议(可要求派遣单位告知内容) | 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数额与支付方式、违约责任 | 协议约定与实际履行按同一期间并列比对 |
| 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 | 支付主体、支付周期、工资构成、加班费和绩效奖金 | 区分派遣单位发放与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的情形 |
| 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 缴纳单位、缴费基数、缴费期间 | 与劳动合同、派遣协议约定比对,具体经办规则另行核对 |
| 考勤、排班、工作指令、工牌等 | 实际用工管理方、工作地点、岗位性质 | 同一期间的材料相互印证,避免跨期间混用 |
| 退回通知、解除通知及送达记录 | 退回理由、解除依据、通知主体和时间 | 核对通知由哪一方作出,理由对应哪一项法定情形 |
| 年休假安排与无工作期间记录 | 无工作期间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年休假天数 | 与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的条件逐项比对 |
咨询和委托阶段可以把拟议工作范围写清楚:是仅做材料梳理和风险判断,还是包含仲裁代理、文书起草、协商沟通。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确定的事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劳动争议仲裁、诉讼中可能涉及的第三方费用,以受理机构通知或公示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需另行核对。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2008年9月18日公布施行)第十四条,公开文本:https://hrss.zs.gov.cn/zcfg/ldgx/content/post_1196497.html
劳务派遣纠纷的处理,最终要落到主体、期间、数额和程序四个核对点。本文涉及的社会保险具体经办规则、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具体情形、北京当地仲裁材料要求,仍需结合案卷和受理机构要求进一步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就材料分组、拟议委托范围和费用边界作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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