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赔偿程序中,受损物品清单与现场照片编号对不上时,建议先核现场照片这一组:先确认照片的原始载体、拍摄时间和拍摄范围能否相互印证,再以照片反映的现场状态为基准,回填或修正清单中的物品编号。这样安排的理由是,照片用于固定损害发生时的客观状态,清单是对物品名称、数量和价值的整理;编号只是两套材料之间的索引,索引错位可以通过比对还原,拍摄时间和现场范围对不上则会影响损害与行政行为之间关联的判断。这一顺序属于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举证顺序。
一、先核照片的原始信息
核对照片时,可以围绕四项信息展开:原始文件是否保存在拍摄设备或原始存储介质中;拍摄时间与行政行为实施时间、当事人发现损害时间的先后关系;每张照片能否定位到具体房间、区域或物品堆放位置;照片是否连续拍摄、有无缺环。拍摄时间、地点、设备信息能够相互印证的照片,更适合作为核对清单的基准;仅有打印件或转发件、无法说明来源的照片,需要进一步核实其形成过程。
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来源:https://www.yixing.gov.cn/doc/2017/06/28/609033.shtml)。在行政复议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四条同样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2023年9月1日修订,来源: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照片的原始性、拍摄时间和拍摄范围,正是判断“损害是否存在、范围多大”的基础材料。
二、再核清单的编制过程
照片基础确认后,再核对清单的编制主体、编制时间、物品名称与数量、单价及总价来源。清单由谁制作、依据什么记录制作、计价凭证是否附后,都会影响清单与照片的对应关系。编号不一致时,可以先制作一张对照表,按“照片中的位置—照片编号—清单序号—物品名称—数量—单价”逐项排列,区分三种情况:同一物品编号错位、清单多列物品、照片中有物品但清单遗漏。编号错位通过对照表说明即可;物品增减则需要补充购买凭证、清点记录或其他现场材料。
三、咨询前可以准备的材料与费用边界
到律所咨询前,可以按时间顺序整理:照片原始文件及拍摄信息截图、清单原件及编制说明、物品购买或维修凭证、行政机关实施行为的相关文书、与损害发生有关的现场记录。材料按同一物品归组,比按文件类型堆叠更便于核对。
费用方面,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据是《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四项(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来源: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合同约定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南京地区收费标准;咨询时可以要求书面列明拟议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再决定是否委托。
编号不一致本身不直接决定赔偿请求成立与否,需要结合照片能否对应具体物品、清单有无其他证据佐证、无法对应的原因由哪一方造成来进一步核实。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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