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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常见问题,主次责任怎么认定

在天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判断依据是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双方或双方以上都有过错时,按作用和过错程度分别认定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而不是按车辆大小、损失轻重或谁先报警来确定。

在天津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由处理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判断依据是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双方或双方以上都有过错时,按作用和过错程度分别认定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或次要责任,而不是按车辆大小、损失轻重或谁先报警来确定。主次责任认定发生在事故调查阶段,最终载体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重点核对认定书记载的事故事实、证据材料、过错分析和责任结论是否相互对应。如果正在为事故材料梳理或责任认定后的处理做准备,可以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事故时间、路段、各方行为和已收到的文书,再决定下一步核对方向。

主次责任的法定判断标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这一条同时列明了责任划分的几种结果: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从这条规定看,主次责任并不是一个独立的认定标准,而是“两方以上都有过错”这一条件下的责任分配结果。实践中需要比较两个维度:一是各方行为对事故发生起了什么作用,二是各方过错的严重程度。例如,一方违反信号灯通行,另一方同时存在超速行为,处理机关需要比较两种行为对碰撞发生的原因力,再结合过错程度确定主要、同等或次要责任。这里的举例只用于说明比较方法,具体事故仍要回到现场证据和调查结论。

需要区分的是,事故责任划分解决的是“谁的行为对事故起了什么作用”,与后续赔偿比例、保险理赔计算并不是同一个环节。本次资料规定的是事故认定中的责任种类和认定程序,未规定主次责任对应哪一个固定赔偿百分比,赔偿比例问题需要结合民事法律规范和具体损失另行核对,不宜把“主要责任”直接理解为某个固定比例。

全部责任与逃逸情形中的例外

第六十一条规定了两种直接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该条同时设置了一项需要完整理解的特殊规则:“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也就是说,弃车逃逸或者潜逃藏匿的当事人,原则上仍按逃逸承担全部责任;如果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的证据成立,法律规定的是“可以适当减轻”,并非必须减轻;如果逃逸当事人同时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则不予减轻。理解这一条时,不能只截取“逃逸承担全部责任”的半句,也不能把“可以减轻”当成自动减轻。

责任认定在什么阶段作出、有哪些期限

责任划分不是事故发生后立即给出的口头结论,而是在调查、检验鉴定等程序推进后,以书面认定书形式作出。根据第六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第六十四条规定,认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经过,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当事人导致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以及作出认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当事人收到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证据材料,但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

为便于对照,可以把主要程序节点整理如下:

程序节点 期限或要求 规范依据
现场调查后制作认定书 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 第六十二条
逃逸案件制作认定书 查获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 第六十二条
需检验、鉴定的案件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 第六十二条
认定书送达 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并告知复核、调解、诉讼权利和期限 第六十五条
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 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并送达 第六十七条
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方书面申请 接到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认定书 第六十六条

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制作的认定书应当按照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并重新制作,重新制作的认定书还应当注明撤销原认定书。第六十七条规定,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也就是说,并非所有事故都会得到一份划分主次责任的认定书,事实和成因无法判定的,书面结果可能是事故证明。

拿到认定书后建议核对的内容

结合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建议从以下方面核对,目的是判断认定书的事实叙述、证据分析和责任结论是否一致:

第一,核对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是否与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现场照片一致,尤其注意车辆号牌、车辆类型和当事人身份信息。

第二,核对事故发生经过与监控视频、行车记录仪、现场照片、证人陈述是否对应,关注时间、地点、行驶方向、碰撞部位等细节是否前后一致。

第三,核对认定书列明的证据是否完整,事故形成原因分析是否说明了各方行为与事故发生的关联,责任结论是否对应第六十条规定的全部、主要、同等、次要或无责任。

第四,核对认定书是否有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以及作出认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第五,核对送达时间和告知内容。第六十五条要求送达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收到文书时可以记录实际收到日期和告知的期限。对认定结论有异议的,应当按认定书告知的复核权利和期限处理;复核申请的具体条件、受理机关和审查程序,本次资料未完整覆盖,需要向处理机关或专业人员另行核对,不宜自行推算期限。

第六,需要查阅、复制证据材料的,可以依据第六十五条向处理机关提出;涉及证人保密要求或者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在天津处理事故时,上述责任划分标准、认定书内容和期限适用全国统一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天津当地事故处理窗口的具体材料接收方式、预约要求等,本次资料未涉及,建议以处理机关书面告知为准,另行核对,不宜把其他地区的办事习惯直接套用。

几个常见问题的简要回答

主次责任是否等于赔偿比例?事故认定阶段解决的是责任种类,第六十条列明的是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具体赔偿比例需要结合民事法律规范和损失情况另行核对,不能仅凭“主要责任”四个字确定固定百分比。

逃逸是否一律全部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同时规定弃车逃逸、潜逃藏匿的当事人,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逃逸当事人同时有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情形的,不予减轻。该条使用的是“可以适当减轻”,是否减轻仍要看其他当事人过错的证据。

事实查不清怎么办?第六十七条规定,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而不是强行划分主次责任。拿到事故证明后,仍可以按告知的途径处理后续事宜。

对认定不服怎么办?第六十五条要求送达认定书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建议先记录文书送达日期和告知的期限,再按告知渠道提出;复核的具体受理条件和审查期限,本次资料没有完整条文,需要进一步核实。

本文依据的规范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条文公开文本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如果已经收到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建议把认定书、现场照片、监控或行车记录仪材料、检验鉴定意见、送达记录按同一事故时间线整理,重点比对事故经过、证据清单和责任结论之间的对应关系;涉及复核期限、赔偿项目和诉讼准备的,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就现有材料需要补充核对的事项作进一步咨询。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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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