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被迫离职后的赔偿问题,选择律师时有一个很具体的考察点:看对方能否把《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写明的解除事由,与工作交接单、交接邮件、物品归还记录、解除证明等材料,按同一用人单位、同一期间、同一事项逐项对应起来,并说明每一组对应关系能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中的哪一项条件。能把这层关系讲清楚,再谈经济补偿的计算和程序安排,通常比只看宣传或只听结论更可靠。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预约这类材料梳理的咨询;是否承接、由谁承办以及费用如何安排,需要与律所另行确认。
一、先分清“被迫解除”主张的是什么
日常说的“被迫离职赔偿”,在条文上可能对应不同请求基础,选择律师时要看其是否先做区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这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依据该条提出解除,解除意思和理由通常体现在通知书中。与之相对,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处理:“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两条路径的主体不同、条件不同,考察律师时可以听他是否先把“劳动者以第三十八条事由解除”和“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分开,再讨论请求项目。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规定在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至于哪些情形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还涉及第四十六条等规定,本次资料未包含该条原文,属于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不宜由咨询人员凭印象下结论。
二、通知与交接材料,具体核对什么
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这条把解除证明、档案和社保转移、工作交接以及经济补偿的支付时点放在同一条中,但几个事项各有自己的对象。考察律师时,可以看他是否分清:解除事由是否成立,与工作交接是否完成,是两个需要分别核对的问题;交接单能证明物品、文档、工作事项的移交情况,不当然证明通知中的解除理由成立。
建议按下面三组关系准备材料,面谈时请律师逐组说明用途:
| 通知中的表述 | 可对应的材料 | 律师应说明的核对点 |
|---|---|---|
| 通知写明“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列出期间和金额 | 工资流水、工资条、考勤记录、劳动合同约定 | 欠付发生在哪几个月、计算口径是什么、与通知所列期间是否一致 |
| 通知写明“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社保缴费记录、参保单位信息、工资代扣记录 | 缴费主体是否为同一用人单位、缺缴期间与通知是否对应 |
| 通知写明“未按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 岗位调整通知、工作安排记录、劳动保护用品发放记录 | 通知所指的具体事项是否有书面痕迹、发生时间是否在解除之前 |
| 交接单、交接邮件、物品归还单 | 交接时间、交接人、接收人、交接内容 | 交接单上的离职原因栏由谁填写、与通知书的表述是否一致、不一致时如何解释形成背景 |
同一事项的材料出现不同表述时,不同日期、不同填写人本身允许存在差异,不宜仅凭其中一份材料直接得出另一份无效的结论。律师的价值在于把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制作主体、签字情况和来源讲清楚,再判断哪一份更接近待证事实。
三、面谈时用哪些问题考察律师
第一次咨询可以带着通知书原件、送达凭证、交接材料、工资流水和社保记录,观察律师是先问事实还是先给结论。可以用以下问题考察:
- 这份通知书写明了哪几项事由,分别对应第三十八条的哪一项?哪些有书面材料,哪些目前只有口头陈述?
- 通知是如何送达的,是否有签收、快递底单、电子邮件或聊天记录?送达时间与最后工作日、交接时间是什么关系?
- 交接单上的“离职原因”栏是否由本人填写或签字?如果没有,交接材料在争议中能证明什么、不能证明什么?
- 解除证明上记载的解除原因与通知书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准备用哪些材料说明?
- 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按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取数,哪些月份、哪些项目计入,是否有需要剔除或核对的项?
- 如果涉及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天津当地公布的数据从哪里取得?本次资料未包含该数据,律师应明确表示需要另行查询,而不是直接报一个数。
回答时能把“有材料支持”“需要补充核实”“目前无法判断”分开说的律师,通常比把话说满的律师更便于后续合作。选择律师不是比谁先给出赔偿数额,而是看谁能把通知、交接、工资、社保几条线按时间轴排清楚,并说明每条线上的薄弱点。
四、费用与委托范围怎么谈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双方协商的范围,天津地区并无本次资料可以引用的统一收费标准,不宜用宣传口径代替书面约定。咨询时可以要求律所书面说明:服务阶段是仅咨询、代拟文书,还是包括仲裁代理、诉讼代理;工作内容是否包含梳理解除通知与交接材料的对应关系、整理证据目录、出具时间轴;计费方式是固定费用还是按阶段计费;差旅等费用如何计算。解除通知与交接材料的比对可以作为一个具体工作项,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
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性质不同,应分开列明,按实际发生和相应规定核对。委托合同中写清服务范围、费用项目和支付节点,比口头承诺更便于核对。
五、需要另行核对的信息
本次资料可以完整核对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的条文内容,条文来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第四十六条关于经济补偿具体情形的原文、天津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据,以及申请仲裁的时效等程序事项,本次资料未包含,需要另行核对。准备材料时,建议把通知书、送达凭证、交接材料、工资和社保记录按形成时间编号,同一事项放在同一组,便于律师快速判断对应关系。
如果你已经持有解除通知和交接材料,但不确定两者能否相互印证,可以先围绕上述对应关系做一次梳理,再决定委托范围。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咨询材料准备和委托条件;具体承接安排、承办人员及费用,以与律所确认的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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