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材料对财产范围表述不同,核对的目标是先把“同一财产项目在两份材料中的写法”与“两份材料各自形成的阶段、制作主体和用途”分开,再回到权属凭证、取得时间、出资来源和原始单据逐项确认。在秦皇岛海港区准备离婚诉讼咨询时,可以先做一张逐项对照表,把差异归入名称不同、数量或价值不同、取得期间不同、起诉状新增、起诉状未列五类。起诉前调解记录与起诉状形成于不同程序阶段,表述有差异本身不当然说明哪一份材料有误,需要结合原始材料判断。
一、先看两份材料各自能核对什么
起诉前调解记录通常反映调解阶段双方的陈述、争议财产线索、曾提出的处理方案以及签字确认情况,可以用来核对当时已提到哪些财产、双方对权属有无分歧。起诉状则承载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其中列明的财产范围直接对应请求分割的对象,需要核对请求部分与事实部分是否一致、与证据目录是否对应。
对照时按同一财产标的匹配,不按两份材料的行文顺序匹配。可以围绕以下维度整理:
| 核对维度 | 调解记录看什么 | 起诉状看什么 | 回到哪类原始材料 |
|---|---|---|---|
| 标的同一性 | 坐落、权证号、账户尾号、车牌或车架号 | 是否指向同一标的 | 不动产权证、账户明细、行驶证 |
| 取得时间 | 婚前还是婚后、具体日期 | 表述的取得时间 | 合同、付款凭证、登记时间 |
| 资金来源 | 出资人、转账路径 | 是否说明来源 | 银行流水、借款或赠与文件 |
| 价值口径 | 是否估算、估算时点 | 诉请金额及估值依据 | 评估报告、成交记录 |
| 差异类型 | 名称、数量、是否列明 | 新增、未列或变更 | 差异说明及待确认问题 |
二、差异类型决定先核实什么
起诉状新增的项目,可以先核实该项目在起诉前是否已经存在、能否取得权属或出资凭证、调解记录中是否提及。若差异背后涉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需结合证据判断是否符合法定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仅凭两份材料表述不同,尚不能直接得出适用该条的结论。
起诉状未列或减少的项目,需要向当事人核实是遗漏、暂不主张还是另行处理,不宜预设为放弃。名称或价值不同的,先固定为同一标的,再统一估值时点和口径,避免把不同时点的金额差异当作材料矛盾。
财产归类可以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所列共同财产范围核对,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按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区分婚前财产、人身损害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个人财产。归类应看取得时间、资金来源和书面约定,登记名义或调解中的单方陈述需要其他材料印证。
分割处理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三、咨询时带什么、工作范围如何确认
咨询前可以准备两份材料的完整件(含签字页和附件)、财产权属与出资凭证,以及双方沟通记录中涉及财产的片段;再整理一页差异说明,写明财产项目、两份材料中的原文表述、对应凭证和待确认问题。这样可以帮助律师快速判断哪些差异影响诉讼请求和证据组织。
咨询中可请律师协助逐项比对、梳理差异与证据的对应关系,并说明是否需要补充证据或调整请求。这些材料比对和清单制作是否纳入咨询或代理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建议与律所书面确认。衔接的目标是让起诉状财产范围、证据目录和评估申请指向同一标的、同一取得期间;具体是否变更请求或补充材料,还需按受理法院的程序要求进一步核实。
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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