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上述具体线索要求见法释〔2021〕1号第一百二十七条。 该解释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 建议核对申请所指向的证据、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以及相关记录,按实际掌握的线索或者材料整理提交。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2018年10月26日第三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官方全文: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2254/content.html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2020年12月7日通过、2021年1月26日公布、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全文: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2864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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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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