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重点核对主合同保证条款的签署页、担保函的落款与送达签署页,以及保证人授权和印章页。核心是确认主合同中的连带保证条款与担保函是否由同一保证人作出、担保函是否引用或并入主合同的保证条款。担保函未载明保证方式,且无法确认其与主合同连带保证条款的衔接关系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三组签署页分别核对什么
| 核对对象 | 具体签署页 | 能核对的事实 |
|---|---|---|
| 主合同及保证条款 | 主合同签署页、载有保证条款的页面、骑缝章页 | 保证人是否在主合同上签章,签章是否覆盖保证条款,签署日期为何时 |
| 担保函 | 担保函落款页、致送对象页、送达或签收页 | 担保函由谁出具、向谁作出、何时到达债权人,债权人是否接收且未提出异议 |
| 授权与印章 | 法定代表人身份页、授权委托书、印章样式页 | 签署人是否有权代表保证人,所用印章与主体名称是否对应 |
核对时建议将主合同保证人与担保函出具人的名称、身份信息、印章、授权代表逐项比对,并查看担保函是否写明主合同编号、主债务范围或“连带保证”字样。主合同与担保函的签署日期不同本身不当然矛盾,但日期先后会影响对两份文本关系的理解。
二、签署页与保证方式的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据此,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和单独出具的担保函都可能成为保证合同的载体,签署页用于确认谁作出了保证意思表示、向谁作出以及是否完成送达。
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担保函仅写“提供担保”而未载明保证方式时,需要进一步查看其是否明确引用主合同的连带保证条款、是否将主合同作为附件并置于同一签署关系之中。若能够确认担保函与主合同保证条款构成同一保证合同,按该合同约定的保证方式核对;若不能确认这种衔接,担保函项下按一般保证处理。
上述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为工信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三、咨询前的材料整理
处理北京担保责任纠纷咨询时,可以按同一笔主债务建立材料目录:主合同及保证条款、担保函原件、签署页和送达记录、授权文件、印章比对材料、还款及沟通记录。目录中注明每份文件的签署主体、日期、页码和原件来源,便于说明担保函与主合同的关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机构资料将合同纠纷列为主要业务方向,并列有担保、民间借贷、公司债务等相关服务主题;如需就材料梳理和程序沟通进行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热线4009003957,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6层。具体承办范围、服务安排和收费以律所正式确认信息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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