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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劳动纠纷律师咨询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解除争议中通知送达与工资结算材料的归集

到天津就劳动纠纷做律师咨询,围绕解除争议准备材料,可以按三条线归集:一是劳动者与岗位的职业病危害接触材料,用来核对用人单位解除时是否处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限制解除的情形内;二是解除通知及送达凭证,用来核对解除的意思表示何时、以何理由到达对方,以及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是否履行了第四十三条的通知工会程序;三是工资结算材料,用来核对解除前后的应发、已发与欠发数额。这三条线服务于同一组事实:解除有没有依据、解除发生在什么时点、工资结到哪一天。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提示,咨询前建议先按时间顺序把材料排成一条时间线,再逐项标注原件在何处、哪些还需要补取。

一、解除争议先分清是哪一种解除

解除争议的材料准备,取决于解除由哪一方作出、依据哪一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解除,需要核对的文书和送达对象并不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2012年12月28日修正、2013年7月1日施行的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45)

该条限制的对象是依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作出的解除。落到材料上,第一项对应两组待证事实: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解除时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已进入疑似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第二项对应“在本单位患职业病”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同上版本)这一条对应的是程序材料:通知工会的函件、工会的复函或意见、用人单位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的凭证。

劳动者一方主动解除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写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类解除的材料重点在于欠付事实与解除通知的发出记录。

二、职业病相关材料的归集方向

职业病维权证据清单可以按“接触—检查—诊断”三个环节整理,每一环节对应不同的证明对象:

环节 可归集的材料 能核对的事实
岗位与危害接触 劳动合同岗位条款、岗位说明书、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防护用品发放记录、排班表、工作场所照片 劳动者是否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接触起止时间
职业健康检查 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原件,检查机构出具的回执 解除前是否已完成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检查结论
诊断与医学观察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鉴定书、医学观察通知、诊断机构受理凭证、就诊病历 是否已进入疑似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该期间的起止

这些材料的用途在于把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的事实落到具体日期上。解除通知上的落款日期与医学观察通知、检查报告上的日期放在同一时间轴上,才能看出解除发生在保护期间之内还是之外。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申请主体、诊断机构管辖、鉴定程序与所需材料,本次资料未涉及具体条文,咨询时应就这部分单独核对,不宜以本文表格替代。

三、解除通知与送达材料的核对要点

送达材料要回答的问题是:解除的意思表示是否到达对方、何时到达、文书上写的理由是什么。可以围绕以下材料整理:

  •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辞退决定、除名决定,保留原件及签收件;
  • 邮寄送达的,保留快递面单(含内件品名栏)、物流轨迹截图、签收记录;
  • 电子邮件送达的,保留原始邮件及邮件头信息,仅保存正文截图在核对发件时间、收件地址时不够充分;
  • 微信、短信送达的,保留原始载体,不要只保留转发后的截图;
  • 公告送达的,保留公告载体、张贴地点照片与张贴时间记录;
  • 劳动者依据第三十八条发出解除通知的,保留通知文本与邮寄、送达凭证。

建议把“文书载明的解除理由”“送达时间”“用人单位在仲裁中陈述的理由”分栏记录,三者对照后才能判断送达时间与解除生效时点的关系。核对时注意送达地址是否与劳动合同约定或劳动者确认的联系地址一致,这一项影响送达效力的判断,具体结论需结合全部证据由仲裁机构认定。

四、工资结算材料与举证责任

工资结算材料按“应发—已发—差额”三层整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工资条或工资表、银行流水、个税申报记录、考勤记录、加班审批单、社保缴费记录,以及解除前后最后几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完整记录。解除时点决定结算截止日,因此解除通知日期与最后一期工资发放日期要能对应。

举证责任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劳动者一方在咨询时可以先列出“已持有”“需申请调取”两份清单,便于后续在仲裁中提出调取主张。

五、时效、管辖与仲裁申请书的准备

解除争议进入仲裁阶段,时间节点直接影响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同上版本)因此解除日期、最后一次主张权利的日期、用人单位答复的日期,都应当有书面材料对应。

管辖方面,同一法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天津工作的劳动者,可以据此核对应向哪一地的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

申请书内容方面,第二十八条要求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咨询前把这三部分先写成初稿,材料清单就可以反过来按“请求—事实—证据”的顺序排列。

六、咨询前的整理方法与费用边界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分组:劳动关系材料一组,职业病接触与检查材料一组,解除与送达材料一组,工资与考勤材料一组,每一组内按时间排序,复印件与原件分别标注。事实尚待核实的事项单独列出,例如岗位危害因素的检测结论、解除时是否已完成离岗检查,这些需要结合原件核对后再下判断。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方与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约定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委托合同为准;本次资料未涉及天津当地的收费标准,不宜给出具体金额。职业病诊断、鉴定可能涉及的第三方费用,同样需要另行核对。

围绕本文所列材料,仍待核实的是解除通知的送达时间与解除理由是否一致、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完成情况,以及工资结算的截止日期。就这些事实与委托条件,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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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病维权证据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