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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被车撞了索赔律师咨询:对方不配合调解起诉流程怎么走

在天津因交通事故被撞后索赔,对方不配合调解,处理重心可以转到诉讼准备:先核对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状态,再按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的顺序确定索赔对象,整理医疗和损失材料;进入诉讼后,对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等需要专门判断的问题可以依法申请鉴定。起诉的管辖法院、立案材料、诉讼费交纳和诉讼时效等具体程序要求,本次资料没有逐条收录,需…

在天津因交通事故被撞后索赔,对方不配合调解,处理重心可以转到诉讼准备:先核对事故认定书及复核状态,再按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的顺序确定索赔对象,整理医疗和损失材料;进入诉讼后,对伤残等级、护理期限等需要专门判断的问题可以依法申请鉴定。起诉的管辖法院、立案材料、诉讼费交纳和诉讼时效等具体程序要求,本次资料没有逐条收录,需要向受诉法院或律师另行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材料前用于咨询准备。事故中有人受伤的,应先就医并报警处理,紧急医疗拨打120,交通事故报警拨打122。

从起诉准备的角度,可以按“事故认定—赔偿主体—损失证据—鉴定—立案”几个节点核对材料。以下内容围绕这几个节点展开,具体到个案仍需结合事故认定书、保险单、病历和受诉法院要求判断。

一、先核对事故认定与复核状态

对方不配合调解时,事故认定书及其复核情况是起诉材料中的基础文件。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二)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是否符合规定。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形式,但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意见。办理复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

该规定第七十五条还明确,复核审查期间,申请人提出撤销复核申请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受理复核申请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当事人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法院。”同一程序还规定,受理复核申请后,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受理复核申请的有关情况告知相关人民检察院。

这些规定说明,事故认定复核与诉讼可能在同一时期推进。起诉前建议核对:事故认定书原件及送达凭证;是否已经申请复核、复核受理通知和复核结论;如已向法院起诉,起诉受理通知书及向交管部门说明复核情况的材料。这样做的用途是让事故认定状态、复核状态和诉讼材料保持一致,避免在起诉状、证据清单中出现时间或结论上的出入。

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复核申请的具体期限,也没有提供天津当地交管部门的办理口径,相关期限和材料要求需以事故认定书告知内容及受理机关要求为准。

二、起诉索赔时列明赔偿主体和保险顺序

对方不配合调解,起诉时需要把“向谁索赔”和“保险怎么赔”分开核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按该条的实际适用范围,索赔顺序是先核对交强险,再核对商业险,最后核对侵权人。起诉准备中可以核对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保险期间、承保公司及事故认定书中的车辆信息,据此确定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中需要说明的赔付顺序。

车辆驾驶人与登记所有人不一致时,还需核对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车辆涉及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起诉前建议核对行驶证、驾驶证、车辆登记信息、车辆转让协议、保险单和事故认定书,分别确认驾驶人、登记所有人、管理人以及承保保险人的信息。这里的作用是帮助确定索赔对象和保险赔付顺序,并非要求所有情形都追加同一主体;是否追加、如何列明诉讼请求,仍需结合受诉法院的立案和审理要求核对。

三、诉讼中的鉴定申请与证据整理

起诉后,伤情、护理期限、伤残等级等事实可能涉及专门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

第八十条规定,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第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从材料准备角度,建议把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医疗费票据、护理材料、误工材料、交通费票据以及车辆维修定损单分别整理,标明每份材料对应的损失项目和期间。这样做的用途是便于在申请鉴定时说明专门性问题,也便于在庭审中把鉴定意见与病历、票据相互核对。鉴定费用属于诉讼中的第三方费用,需要向鉴定机构或受诉法院核对,不宜与律师服务费混在一起计算。

四、律师咨询时把服务范围和费用边界写清

律师咨询阶段,可以把“材料整理、鉴定申请、出庭、调解沟通”分别列为拟议工作事项,再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资料显示,司发通〔2021〕87号文件提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该文件还提出,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

据此,咨询时建议要求律所出具书面收费约定,列明服务项目、计费方式、付款节点,以及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由谁垫付、如何结算。本次资料没有天津当地统一律师费标准,也没有具体律所报价,不能据此判断某一报价是否合理;需要核对的是收费约定与拟议服务范围是否对应。

五、起诉前材料核对清单

材料 可以核对的对象 在索赔准备中的用途
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凭证 事故时间、地点、责任划分、送达日期 确定事故基本事实和后续程序的时间节点
复核申请、受理通知、复核结论 是否申请复核、复核阶段和结论 起诉时说明事故认定状态
驾驶证、行驶证、车辆登记信息 驾驶人、所有人、管理人 对应民法典关于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的责任规定
交强险、商业险保单 承保公司、保险期间、责任限额 对应交强险、商业险、侵权人的赔付顺序
病历、诊断证明、影像资料、医疗费票据 伤情、治疗过程、费用金额 整理人身损害损失和鉴定材料
维修定损单、拖车费票据 车辆损失项目和金额 整理财产损失证据
护理、误工、交通费材料 损失期间和金额 整理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与对方沟通调解的记录 对方不配合调解的事实 说明调解情况,便于选择后续处理方式
起诉状、证据清单 诉讼请求、事实理由、证据对应关系 向法院提交前逐项核对

这些材料用于核对事实、损失范围和赔偿主体,不替代受诉法院的立案清单。不同法院对起诉状份数、证据目录、身份材料和授权手续的要求可能不同,提交前需按受诉法院要求核对。

六、还需要另行核对的事项

起诉流程中,管辖法院、立案受理条件、诉讼费交纳标准、诉讼时效、鉴定机构选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等事项,本次资料没有完整覆盖,不能给出具体期限或金额。建议在起诉前向受诉法院立案窗口或律师核对,并把事故认定复核状态、保险情况和损失材料一并说明。

对方不配合调解时,索赔工作可以围绕事故认定、赔偿主体、损失证据、鉴定和立案材料逐步整理。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核对上述材料、拟议委托事项和费用边界时使用。

参考来源: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司发通〔2021〕87号文件(2021年12月28日成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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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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