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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年廊坊劳动争议律师收费标准:仲裁和诉讼阶段收费能否分开约定?

可以分开约定。劳动争议处理中,仲裁阶段与诉讼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程序环节,工作内容、时间投入和文书准备并不相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可以分开约定。劳动争议处理中,仲裁阶段与诉讼阶段属于两个不同的程序环节,工作内容、时间投入和文书准备并不相同。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的规定,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此,把仲裁阶段和诉讼阶段分别列为服务事项、分别约定计费方式和费用,在规则上具有空间。需要同时核对的是:该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书面委托合同中各阶段的服务范围与费用条款、以及诉讼费、仲裁费等代付费用是否已单独列明。2026年在廊坊准备这类咨询时,可以先按这三类对象梳理材料,再就具体金额与承接安排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分开约定的规则基础

《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提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同一项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这意味着,收费并非按全国统一价目表执行,而是由各律师事务所形成自己的标准,再接受律师协会的动态监测分析。仲裁阶段与诉讼阶段的工作量不同,律师事务所将两个阶段分别设定收费项目、分别计费,属于收费项目和收费方式的安排范围。

第八项进一步规定了协商收费的原则:“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分开约定本身不违反这些原则,关键在于约定内容是否清楚、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存在隐瞒或诱导。把两个阶段混在一起笼统报价,或者口头说明“打包处理”却不在合同中写明阶段划分,后续容易在“这一笔费用对应哪个阶段”上产生分歧。

分开约定时应当写清的几项内容

第一,各阶段的服务范围。仲裁阶段可以包括仲裁申请书撰写、证据整理、开庭、裁决书领取与解释;诉讼阶段可以包括起诉状或答辩状、一审开庭、判决书领取等。哪些事项纳入、哪些不纳入,可以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并在委托合同中逐项写明。特别是劳动争议中仲裁不服进入诉讼的情形,需要明确“诉讼阶段”指向一审、二审还是再审,避免用“后续诉讼”这类概括表述留下空白。

第二,各阶段的计费方式与付款节点。按阶段固定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按计时收费,都是可能的计费方式,具体采用哪一种、金额如何计算,以该律师事务所备案的标准和双方书面约定为准。付款节点可以约定在阶段启动时、开庭前或结案后,但应与服务进度相对应。文章无法给出廊坊当地的具体金额,也不宜以其他城市的行情替代;实际数额需要查阅该所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或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案件情况报价。

第三,两个阶段之间的衔接。仲裁裁决后是否起诉、起诉后是否继续委托同一律师、前一阶段已收取的费用是否折抵后一阶段费用,都可以在合同中预先写明。这类安排属于双方协商内容,写清楚有助于减少后续争议。

律师服务费与代付费用要分开

第八项明确列举了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的项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同一项还要求,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这一条对“分开约定”有直接影响:仲裁阶段和诉讼阶段各自可以约定律师服务费,但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等属于代付性质,应单列并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不能混入律师服务费一并称为“全包价”。合同中如果只写一个总价,未说明其中是否包含代付费用,后续容易出现“已经付过律师费,为何还要另交仲裁费”的分歧。建议在费用条款中把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分列,并约定凭证提供方式。

第八项还规定,律师事务所“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并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分开约定两个阶段的费用,应当体现在同一份书面委托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不宜以口头约定、另立低价合同加价外收费等方式处理。

不得超出备案标准收费

第二项要求,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应当每年向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备案,备案后一年内原则上不得变更;律师事务所“不得超出该所在律师协会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收费”,并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将备案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

对当事人的实际意义是:分开约定仲裁与诉讼阶段的费用时,两个阶段各自的收费都应当落在该所备案标准的范围内。如果律师事务所提出的分阶段报价明显高于其公示标准,或者以“案件复杂”“需要协调”为由在标准之外加收费用,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说明依据,并核对公示的收费标准。廊坊当地各律师事务所的备案标准由各所自行制定并备案,具体数额需向拟委托的律师事务所索取收费清单后核对,本文不列具体金额,也不以其他地区标准代替。

材料核对清单

以下清单用于整理与核对,建议按同一案件、同一委托关系归集材料,便于比对:

核对对象 可以核对什么
委托合同或收费条款 仲裁阶段、诉讼阶段是否分别列明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付款节点;是否写明阶段之间的衔接
律师事务所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 分阶段报价是否在该所备案标准范围内;收费项目名称是否与公示一致
律师服务收费清单 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分列;代付费用是否附有效凭证
仲裁阶段文书与付款记录 仲裁申请书、受理通知、裁决书等与仲裁阶段付款是否对应同一事项
诉讼阶段文书与付款记录 起诉状、受理通知、判决书等与诉讼阶段付款是否对应同一事项
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等票据 是否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是否与律师服务费分开结算

核对时建议注意主体和期间的一致性:同一案件在不同程序阶段的文书日期本身可以不同,付款记录应对应各自阶段的服务内容,不宜仅因日期不同就认为存在矛盾。若发现合同约定与收费清单不一致,可以先与律师事务所沟通,要求补充说明。

发生收费争议时的处理

第十三项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和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进行调解。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应当成立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委员会,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争议调解规则,依法依规开展调解。”据此,分阶段收费产生分歧时,协商和提请律师协会调解是规则列明的途径;调解的具体程序按当地律师协会的规则进行。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分开约定仲裁与诉讼阶段收费,规则上可行,落地时仍有三项需要逐一核对:一是拟委托律师事务所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确认分阶段报价未超出该标准;二是书面合同中两个阶段的服务范围、计费方式、付款节点及衔接安排是否写清;三是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等代付费用是否已从律师服务费中分离并约定凭证提供方式。2026年在廊坊处理劳动争议咨询,可以先按上述清单整理委托合同、收费清单、付款凭证和各阶段文书,再就具体报价与承接安排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劳动仲裁申请期限、工伤认定等程序性问题,建议同时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或法律援助等公共服务渠道了解,避免因材料准备延误期限。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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