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证据目录缺少证明对象、文书正文却已引用证据的情况,天津法律文书代写的材料核对,建议先核“正文引用处、证据目录条目、证据材料原件”三者是否指向同一份证据的对照关系;落到具体材料上,先取被正文引用的书证原件或原始载体,与目录中的编号、名称、份数、页数逐项比对,再根据正文已经写明的主张回填证明对象。这样处理,是因为证明对象要从当事人主张和证据内容中归纳,不能先在目录里凭空补写。
一、先核对应关系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目录中的证明对象,本质上是对“这份证据针对哪项主张、证明什么事实”的概括,其来源是正文论述和证据本身,而不是单独拟写的一句话。
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正文引用某份书证时,先核对原件或原始载体,可以确认目录所载证据与正文所引证据是否同一,避免出现编号错位、名称不一致或引用内容超出证据本身的情况。上述条文的公开文本可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转载版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二、建议的核对顺序
以下顺序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也不构成提交材料的前提条件。
| 顺序 | 核对材料 | 核对内容 | 作用 |
|---|---|---|---|
| 1 | 正文引用段落 | 引用的是哪一份证据、在正文哪一处引用、该处支撑什么主张 | 形成回填证明对象的线索 |
| 2 | 证据目录 | 编号、证据名称、份数、页数、证明对象栏是否空缺 | 找出目录与正文的差异点 |
| 3 | 证据原件或原始载体 | 名称、形成时间、出具主体、内容是否与目录及正文引用一致 | 确认三者指向同一份证据 |
| 4 | 证明对象补写稿 | 按“证据编号—对应主张—证明事实”逐条归纳 | 供后续文书统稿和复核 |
核对时,可以把正文引用处先摘成清单,再逐条回到目录和原件。若正文引用的证据在目录中找不到,或目录名称、编号与正文不一致,建议先标记待核实,不在代写稿中直接补造条目。证明对象的表述宜与正文主张保持同一范围,避免把一份证据写成能够证明多个未经展开的事实。
三、处理前提与费用边界
补写证明对象前,需要先确认正文引用是否准确、证据原件是否能够对应。若原件暂无法取得,第七十三条允许在提交原件确有困难时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是否属于“确有困难”,需结合具体材料进一步核实,不宜在目录中自行下结论。
文书写代服务的工作范围、是否包含证据目录整理、如何计费,建议与律所书面约定;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第三方费用,按受理法院通知或相应机构标准另行核对,现有资料未提供具体金额,无法在此列明。天津当地立案材料是否有特别要求,宜向受理法院核对后再定稿。如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文书与材料核验事宜,可先准备上述对照表、证据目录和正文引用页,便于说明材料现状;具体承接方式与收费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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