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处理医疗纠纷的材料时,病程记录与知情同意书适合按“两类材料、两条线”分开整理:病程记录以诊疗时间轴为骨架,逐段核对记录的连续性、签名线索与取得来源;知情同意书以每一次需要书面同意的具体诊疗行为为单位归组,核对说明内容、签署主体与签署时间同实际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之间的对应关系。两类材料回答的问题不同,若按日期混在一起堆放,在需要说明“哪一次操作、由谁说明、患者或近亲属是否明确同意”时,往往翻不到对应页面。整理前如对材料范围和交接方式有疑问,可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说明就诊经过与手头材料情况,再按下面的顺序推进。
一、两类材料各自回答什么问题
病程记录反映的是诊疗过程的连续性,包括病情变化、查房、处置、会诊、转诊、复查等节点;知情同意书反映的是说明与同意过程,即医务人员就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所作的说明,以及患者或者近亲属作出的同意表示。前者用于还原“做了什么、什么时候做、过程中病情如何变化”,后者用于还原“做之前说了什么、谁听的、谁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把说明对象、说明内容、同意主体和例外情形并列写出:一般诊疗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则需具体说明医疗风险与替代医疗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时,转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整理知情同意书时,把这几项要素对应到每一份文书上,比单纯按签署日期排序更有核对价值。
二、病程记录:按时间轴分段,再核对连续性与来源
建议先建立一条总时间轴,把门急诊、住院、检查、诊断、处置、转诊、复查的发生日期依次列出,再按就诊段落分组归档。每一份病程记录可以标注五项信息:日期与具体时间、所在科室、文书名称、记录人签名线索、取得方式(原件、复印件、拍照、打印件)。取得方式一项常被忽略,但它决定后续能否说明材料来源,建议在目录中一并写明。
在时间轴搭好之后,可以做三类衔接核对:一是病程记录与医嘱单、护理记录在时间上是否衔接,同一日的处置是否有对应医嘱;二是病程记录与检验报告、病理资料、手术及麻醉记录是否指向同一次诊疗;三是页码与编号是否连续,有无缺页、跳号、同一日多处记录缺失的情况。核对结果建议单独列一栏,写清“已见”“未见”“待补”,不作推测性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既列出病历资料的主要类别,也写明患者查阅、复制时的及时提供要求。对整理工作的意义在于:清单可以按该条列举的类别逐项对照,看手头材料覆盖了哪些类别、哪些类别尚未取得;向医疗机构提出查阅、复制请求的过程与答复情况,也建议单独留存记录,与材料本身分开归档。
三、知情同意书:按“一次操作一份”归组,四项要素逐一对应
知情同意书的整理单位建议定为“一次需要书面同意的诊疗行为”,而非一个日期。具体可按四组要素核对:
第一组是文书与项目是否对应,同意书标题所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名称,与手术记录、麻醉记录、费用清单上的项目名称是否指向同一操作;第二组是签署主体,签署人是患者本人还是近亲属,属于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形的,同意书中是否有相应记载;第三组是时间顺序,签署日期时间与实施操作的日期时间先后是否合理;第四组是说明内容,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栏目是否有实质记载,有无空白项、涂改痕迹或事后补填迹象。
建议制作一张“操作—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费用”对照表,一行对应一次操作,把上述四项分别填入。对照表的作用是让每一份同意书都能落到具体操作上,避免出现同意书齐全但无法判断对应哪台手术的情况。
四、两份材料的整理维度对照
| 比较维度 | 病程记录 | 知情同意书 |
|---|---|---|
| 主要证明对象 | 诊疗过程的连续性与病情变化 | 说明、告知与同意形成的过程 |
| 建议归组单位 | 一次就诊或一段住院期间 | 一次需要书面同意的诊疗行为 |
| 核对重点 | 日期时间、科室、签名线索、页码连续性、与医嘱和检查报告的衔接 | 项目名称对应、签署主体、签署与实施的时间先后、风险与替代方案栏目 |
| 来源标注 | 原件、复印件、拍照、打印件及取得日期 | 同上,并注明签署页是否为原件 |
两个维度并列使用,可以同时回答“过程是否连续”和“同意是否具体”两个方向的问题,不宜用一套顺序硬套两类材料。
五、材料不完整时的表述与核对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该条以“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为前提,并列举三项并列情形,符合其中情形之一时才产生推定过错的效果。实践中较常见的是缺页、复印件字迹不清、某一时段记录未见等情况,这些现象与条文所列“隐匿或者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是否属于同一层面,需要结合材料取得过程、医疗机构对查阅复制请求的答复、材料来源是否可追溯等事实核对,不宜仅凭某一页缺失直接下结论。整理时建议把“现象”和“取得过程”分栏记录:现象写客观所见,取得过程写何时向谁提出、对方如何答复、有无书面回执,两栏并列,便于后续核对时区分事实与判断。
六、清单呈现与咨询准备
清单本身是整理工具,建议包含封面目录、材料编号、页码、来源说明和缺项备注。复印件注明取得日期与取得渠道,电子文件保留原始格式与拍摄信息,纸质与电子版本各存一套。目录按“时间轴—病程记录—知情同意书—其他病历资料—沟通与答复记录”分册,册内再按时间排序,这样在需要定位某一次操作时,可以先从对照表找到编号,再回到对应分册。
咨询前可以准备四项内容:当事人身份及与患者的关系材料;就诊机构数量、转诊经过与时间轴;两份清单及对照表;已向医疗机构提出查阅复制请求的过程记录。涉及委托范围与计费,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具体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包括:就诊机构是否为多家、有无转诊、同意书的签署人身份、材料取得方式是复印还是拍照、是否存在同一操作对应多份同意书的情形。这些事实会直接影响清单的分组方式。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整理前就材料范围与核对顺序作进一步沟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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