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证与结算表不一致时,不能简单以结算表作为唯一依据。通常应先看合同对计价标准或计价方法的约定;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价款又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签订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涉及结算文件逾期答复的,还要核对合同是否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鉴定费属于不同费用,本次资料未提供秦皇岛当地律师收费的具体金额或统一标准,不能据此给出报价。
一、先确定结算依据,再比对签证与结算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签证与结算表不一致时,需要先分清争议属于“计价标准或方法”“工程量确认”,还是“结算文件是否视为认可”,再分别核对合同、签证、结算表、设计变更文件和送达记录。资料同时提示,上述条文如与2026解释(二)不一致时按新解释及其适用范围处理;本次未提供该解释全文,具体适用需另行核对。
二、可能另行计入结算的项目及核对顺序
以下项目是否“另计”,取决于合同约定和证据,不宜仅凭结算表未列或签证已签就下结论。建议按事项分组比对:
- 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核对设计变更指令、图纸、会议纪要及价款协商记录。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第十九条判断是否可以参照签约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标准结算。
- 签证确认但结算表未列入的工程量。将签证按时间、部位、事项与结算表逐项对应,区分已计入、未计入和重复计入。对工程量争议,按第二十条以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 没有签证、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的工程量。可收集施工指令、往来函件、会议纪要、付款记录等,按第二十条判断能否以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 合同约定逾期不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核对结算文件提交时间、发包人签收记录和约定答复期限,按第二十一条判断是否按约定处理。
- 涉及招投标或数份合同的。若结算表所依据的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不一致,或同一工程存在数份合同,还需分别核对中标合同、实际履行合同等结算依据,不能只比对签证与结算表。
三、费用边界与咨询准备
“秦皇岛建设工程合同律师收费标准”在本题中更适合作为费用咨询场景处理,而不是直接给出当地金额。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的事项,可与律所书面约定拟议工作范围,例如签证与结算表逐项比对、结算依据梳理、发函或谈判、诉讼代理等,并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诉讼费按受理法院通知缴纳;鉴定费属于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需按鉴定机构通知和法院安排另行核对。本次资料没有秦皇岛当地律师收费的具体标准、行情或律所报价,不能编造金额。
咨询前可以整理: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结算表及编制说明、结算文件送达与答复记录、付款凭证和往来函件。上述整理用于帮助核对同一事项的主体、期间、原件来源和数额,属于材料准备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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