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核两件事:一是执行依据,即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期限和生效时间;二是执行申请表中迟延履行利息的起算日、计算基数和计算期间,是否与调解书及实际履行记录对应。调解书主文未载明迟延履行利息时,申请执行阶段主张该项利息,仍需以法定条件和履行事实为基础逐项核对,不能仅凭申请表上已填写的数字确定。
一、先核执行依据和履行期限
建议先核对调解书的文号、当事人、主文给付金额、履行方式(一次性履行或分期履行)、履行期限及生效、送达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执行编的规定;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此,执行申请表中的执行标的应先与调解书主文逐项对应,确认申请执行的金钱给付义务没有超出调解书确定的范围。
建议准备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生效证明或送达回证,用于说明执行依据已经生效、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生效证明的具体形式、是否需要原件核验,向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核对。
二、再核申请表中的迟延履行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调解书属于执行依据,申请执行时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需要把计算过程单独列明,便于执行法院核对。
建议制作一份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表,至少列明:计算基数(以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及尚未履行金额为基础核对)、起算日(与调解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及届满日对应)、截止日、计算标准,以及被执行人已经履行部分的抵扣金额和日期。调解书主文未写迟延履行利息,与申请执行时是否符合上述法定条件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申请表中已经计算该项利息的,应把计算表与调解书、还款凭证、沟通记录一并提交,说明计算依据。已部分履行的,建议按时间顺序列明每笔收款金额和日期,避免基数或期间重复计算。
三、材料建议分三组整理
第一组是执行依据材料:调解书、生效证明或送达回证。第二组是主体与委托材料: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准备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相关材料。第三组是履行与财产材料:还款凭证、催收或沟通记录、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执行申请书和迟延履行利息计算表建议单独装订,表中数额与调解书、履行凭证逐项对应。
河北当地法院执行立案窗口对材料份数、生效证明形式、原件核验等可能有具体操作要求。本次资料未列地方逐项清单,建议在递交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或执行窗口核实,不把通用整理清单当成当地统一标准。
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等公开渠道转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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